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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管機關: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 |
發布日期: |
113.11.29 |
發布字號: |
經授商字第11307401670號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法規名稱: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為加強管理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維護政府債權,特訂
定本要點。
債權憑證之登錄、保管及清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二、本要點所稱債權憑證,指民事或行政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執
行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或行政執行機關發給之執行憑證。
三、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其登錄及保管作業如下:
(一)各科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時,應先核對憑證內容,如有錯誤或不符者,
應即聲請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更正。
(二)各科經核對無誤或已更正之債權憑證,應逐案將案由、債證案號、債
務人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債證金額、未受償金額、請
求權消滅時效屆滿日期、執行費用等資料建檔並指派專人專卷存管,
俾利後續催繳。
(三)各科應將債權憑證正本移請出納管理單位存入國庫保管品專戶保管,
並以影本通知會計單位列帳。
(四)出納管理單位應將保管之債權憑證登記於相關備查簿(或登記於資訊
系統),每月編製保管品報告表送會計單位以備查考,另應每月將保
管清冊送請各科檢視以免有錯誤、漏列情事,於債權憑證時效屆滿六
個月前,應通知各科辦理聲請執行或換發憑證。
四、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其清理作業如下:
(一)各科每年應至少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及納稅等資料一次,但法定收
繳期限或換發債權憑證期限將屆滿之案件,應視實際需要辦理查詢。
(二)若債務人已死亡,各科得另查調遺產、繼承情形等資料。
(三)經查明有新增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所得者,各科應即聲請執行法院或行
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其執行之所得應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等債務
抵充順序相關規定,通知會計單位辦理帳務處理並解繳國庫。
(四)各科應將歷次清理結果連同清償情形、未清償金額等相關資料建檔並
專人專卷存管備查。
(五)債權憑證經再執行後,未獲償金額在免移送強制執行下限金額(新臺
幣三百元)以下者,各科得衡量查調財產或所得、自行催繳及換發新
證之成本效益,於時效消滅後依第七點規定辦理。
五、民事執行事件或行政執行事件,經再次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於未能全額獲償、執行無實益,而發給、發還債權憑證時,應
依前二點規定辦理。
六、民事執行事件取得之債權憑證,各科應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屆滿前三個月自
出納管理單位領出,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行政執行事件取得之
債權憑證,其執行時效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各科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未能全額獲償或其他特
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查明管理、催繳程序及已盡善良管理人
注意後,檢同有關證件,簽報部次長核定後,函報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
政院主計總處,據以辦理註銷。
各科奉准註銷或已獲清償之債權憑證,應通知會計單位辦理帳務處理,及
將核定註銷等相關資料建檔,併同自出納管理單位領出之債權憑證專卷存
管備查。
八、各科對於未取得債權憑證之應收債權,應依業務特性,自行訂定經管債權
之催繳及管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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