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九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發布日期: |
113.11.26 |
發布字號: |
商人字第11300818920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
內容: |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
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公務人員(含經濟部駐外機構派本署服務人員)、
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駕駛。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
平對待所造成之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
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
身心壓力。
四、為加強霸凌防治觀念之宣導,本署得利用各種集會、訓練及文宣宣達職場
霸凌之防治處理措施及申訴管道,積極預防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
五、本署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責管道如下,並公開揭示職場霸凌之申訴電話、
傳真或電子信箱等資訊:
(一)電話:02-2343-3300#7602
(二)傳真:02-2341-4395
(三)電子信箱:appeal@aoc.gov.tw
六、本署設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評議會(以下簡稱職場霸凌申評會),專
責處理職場霸凌之申訴案件。
職場霸凌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主任秘書
以上人員兼任且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職員、社會公正人
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
前項委員人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
理。
職場霸凌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應由被害人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書面提出:
(一)書面申訴應檢具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一),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申訴日期、服務單位、職稱、聯絡電話及住居所。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並載明其姓名、聯
絡電話及住居所。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5.本人或委任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職場霸凌申評會作成決定前,得由申訴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撤回申
請書格式如附件三);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本署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申訴人應向經濟部提出申訴,其處理
程序依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訴職場霸凌事件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
,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九、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署收受申訴書後應立即簽報署長,因案情複雜或事實未臻明確,須
調查相關事證始能釐清,或可能影響申訴人、第三人之重要權益時,
召集人得指定職場霸凌申評會委員三人以上組成調查小組進行事實調
查,必要時得進行訪談,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協助。
(二)調查過程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應保護申訴人、被申訴人
(以下合稱當事人)個資隱私,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
監督關係情形時,應避免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三)調查訪談時得請關係人或其他有助於調查事實之適當人員列席協助說
明,並作成紀錄。如有進行事實調查,調查完成應作成調查報告書(
格式如附件四),提交職場霸凌申評會評議。
(四)職場霸凌申評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
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其他適當人員列席協助。
(五)職場霸凌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評議成立時
,並得對被申訴人作成議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簽陳署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議
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另移請相關單位依規定執行有關事項。
(七)職場霸凌申評會於處理申訴案件期間,其委員有依行政程序法迴避之
情形,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八)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不公開,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
容負保密責任。
(九)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評議,必要時經
機關首長同意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十、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逾申訴期限。
(二)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
(三)申訴人非被職場霸凌者。
(四)同一事由經處理結案或經申訴人撤回後,重複提出申訴。
(五)非屬職場霸凌案件。
十一、本署不得對職場霸凌案件之申訴人、證人、提供協助或為其他相關行為
之人,予以不當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分,並視個案情節,必要時於不影
響機關業務運作之前提下,得將當事人調整事務分配或採取停止指揮監
督關係之措施。
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對於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訴決定之懲處或處理
措施確實有效執行。
十二、職場霸凌申評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撰寫調查報
告或出(列)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
十三、職場霸凌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
立法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