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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水資源政策及業務成果之宣導,辦
理相關廣宣勞務採購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署相關廣宣勞務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外,並依本作業規範規
定辦理。
三、本作業規範所稱媒體包括電子、平面及戶外等媒體;為兼顧不同族群之閱
聽習性,採購對象包括各屬性媒體,由承辦單位評估媒體屬性之適切性,
辦理採購。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辦理水資源廣宣業務,由承辦單位視宣導需求,研擬整體
宣導計畫辦理;如有特殊宣導需求、具時效性、區域性或上級臨時交辦案
件,得分別辦理個案之媒體採購。
簽辦個案之媒體採購,應附媒體宣導企劃書,敘明其媒體屬性、宣導效益
及價目表等。
五、有關水資源廣宣媒體採購類型,依其採購金額,分為以下三種:
(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六、各類型水資源廣宣媒體採購,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1.由承辦單位研擬媒體宣導計畫書(含經費概算分析表),依行政程
序簽陳。
2.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
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1.採購方式如下:
(1) 由承辦單位研擬媒體宣導企劃(含經費需求或廠商報價單),
依行政程序簽陳。
(2)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得不
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3) 與廠商議價(得採電話議價方式)及簽約(如屬短期個案,得
無需簽約)。
2.依媒體露出日期之先後次序辦理,不得預約兩個月以後之媒體採購
。惟採購案成立後,因故延後媒體露出日期,經本署同意者,不在
此限。
3.採購金額依下列原則並參考廠商報價單辦理:
(1) 平面媒體(含報紙、雜誌)依其單期發行量,採購標準如下:
Ⅰ. 單期發行量八萬份以上者,採購金額以新臺幣十四萬元為
上限。
Ⅱ. 單期發行量五萬份以上未達八萬份者,採購金額以新臺幣
十二萬元為上限。
Ⅲ. 單期發行量未達五萬份者,採購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
限。
Ⅳ. 與水資源、水利、土木等相關之期刊,採購金額依其報價
單,由承辦單位評估其宣導效益,並參考其報價單依行政
程序簽陳;其採購金額以新臺幣十四萬元為上限。
(2) 電子、戶外及其他媒體,由廠商檢具最近一年內其他單位採購
該媒體所議定金額之證明文件及對本署之報價單,由承辦單位
評估其合理性,依行政程序簽陳;其採購金額以新臺幣十四萬
元為上限。
(四)參與經濟部或其他機關之媒體集中採購或統一議價專案計畫,採購金
額依各專案計畫集中採購或統一議價後與廠商議定之金額辦理。
七、媒體採購案核銷,應由得標廠商檢具媒體露出證明;平面媒體須另附當期
發行量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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