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水災智慧防災計畫第二期防災非工程措施補助執行作業注意事項 |
內容: |
一、經濟部為規範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及其所屬河川分署(以下
簡稱河川分署)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水災智慧防災計畫第二期
(以下簡稱本計畫)防災非工程措施各項工作之補助作業,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本計畫補助之防災非工程措施工作項目如下,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執行之:
(一)智慧監測與監控建置及智慧防汛系統功能精進:
1.水位站、影像監視站及路面淹水感測器等搜集災點設備新建及更新
。
2.智慧防汛系統功能及水情中心設備更新擴充。
3.防災設備建置。
(二)水患自主防災社區新設。
三、河川分署督導本計畫補助執行之分工如下:
(一)第一河川分署:宜蘭縣、連江縣。
(二)第二河川分署: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三)第三河川分署:臺中市、南投縣。
(四)第四河川分署:彰化縣。
(五)第五河川分署: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六)第六河川分署:臺南市、高雄市。
(七)第七河川分署:屏東縣、澎湖縣。
(八)第八河川分署:臺東縣、金門縣。
(九)第九河川分署:花蓮縣。
(十)第十河川分署: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防災非工程措施應先編訂執行計畫書報請審
查核准,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報期程與執行計畫書格式由水利署另行通知及提供。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體考量轄內水災防災需求,研提擬辦理
防災非工程措施之執行計畫書送河川分署初審,河川分署初審時得邀
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參加,必要時得辦理現勘。
(三)河川分署於執行計畫書初審通過後,應將完成修正之計畫書提報水利
署複審。
(四)水利署召開複審會議審查,應邀請專家學者及得邀請相關單位參加,
依審查結果評比排序並考量經費額度據以核定。
(五)執行計畫書核定後如須辦理修正,應依本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但
無涉補助經費調整者得逕以書面審查為之。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如有分批辦理之必要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六、經核定辦理之防災非工程措施,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有未於水
利署之執行計畫書核定函規定期限內完成發包者,將予取消補助,並由該
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籌款辦理及負擔相關責任。但有特殊原因經報
水利署同意續辦者,不在此限。
七、發包後因可歸責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事由致未能於水利署之執行
計畫書核定函規定期限完成核銷結案時,水利署得取消補助或減少補助金
額,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籌款辦理。
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如因預算受限時,得辦理
中途結算,並補償廠商所受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前項補償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經費辦理。
九、各核定工作項目如採分標或併案辦理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報河
川分署備查並副知水利署。如有調整或修正時亦同。
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委由鄉(鎮、市、區)公所執行各核定工作項
目,應報河川分署備查並副知水利署,工作進度及經費執行仍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負責。
十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發包訂約後三日內及按月填報本計畫
補助執行進度表並通報河川分署備查。
十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受水利署補助之防災非工程措施,其發包
後總經費超過核定預算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計畫決算
後如有賸餘款、違約金、罰款或收入款,應依補助比例繳還水利署。
十三、水利署撥付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防災非工程措施經費應專款專
用支用於核准之各項工作項目,不得移作他用。
十四、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撥款:
(一)智慧監測與監控建置及智慧防汛系統功能精進,其請撥款程序如下
:
1.第一期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發包後一個月內,
將預算書、契約書、收據、請款明細表及納入預算證明等相關文
件,報各河川分署請撥中央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2.後續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及六十時,檢附收據、請款明
細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報河川分署請撥中央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累計百分之六十)及三十五(累計百分之九十五)為上限。
3.末期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完成採購驗收決算後一個
月內檢附收據、請款明細表及計畫決(結)算書或有關證明文件
,送河川分署請撥補助額度與累計已撥付金額之差額,並應於撥
付末期款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累計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河川分署
辦理中央補助款之核銷,最遲應於計畫執行年度年底前完成。發
包契約除核定工作項目外,如有併同其他跨年期工作執行,則檢
附核定工作項目完成之有關證明文件。
4.驗收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請撥末期款時,應檢附補助
項目設施建置位置(含坐標)表單資料,並依照水利署訂定資料
格式提供水情災情監測設施介接服務,且完成與水利署及河川分
署水情中心介接,其相關資料應副知水利署。
(二)水患自主防災社區新設,其請撥款程序如下:
1.第一期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發包後一個月內將
預算書、契約書、收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等相關文件
,報各河川分署請撥中央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2.第二期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最後一次期中報告審查
通過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據、請款明細表及審查通過認可之證明
文件,報各河川分署請撥中央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累計百分之
七十)為上限。
3.末期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完成採購驗收決算後一個
月內檢附收據、請款明細表及計畫決(結)算書或有關證明文件
,送各河川分署請撥補助額度與累計已撥付金額之差額,並應於
撥付末期款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累計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河川分
署辦理中央補助款之核銷,最遲應於計畫執行年度年底前完成。
發包契約除核定工作項目外,如有併同其他跨年期工作執行,則
檢附核定工作項目完成之有關證明文件。
4.驗收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請撥款項時應檢附計畫相關
資料及成果電子光碟檔,其相關資料應副知水利署。
十五、水利署應查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防災非工程措施之工作進度、
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每年至少一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
辦理,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防災非工程措施所取得之水情資訊,應主
動上傳至水利署「水資源物聯網感測基礎雲端作業平台」,並須符合「
水資源物聯網作業標準與規範」。
十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防災非工程措施之資訊安全,應符合「資
通安全管理法」及「民生公共物聯網資通安全要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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