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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管理費支用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經濟部水利署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水利署 |
發布日期: |
113.09.25 |
發布字號: |
經水計字第11353312420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管理費支用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本署及所屬機關支用工程管理費之
提列、調整、分配及控管權責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程管理費預提規定如下:
(一)防洪排水工程部分:年度開始,先由本署及所屬機關業務單位按各計
畫可提工程管理費之預算額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
點第 4 點所規定之最低百分比預提。
(二)水資源工程部分:除一般工程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屬重大工程者,於
計畫開始,按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之預算額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
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 4 點所規定之百分比預提工程管理費,並編列
工程管理費執行預算書(以下簡稱執行預算書)據以執行,並按實際
工程發包情形分年檢討修正。
三、工程管理費調整分配規定如下:
(一)防洪排水工程部分:本署及所屬機關於年度工程發包後,應按實際發
包金額,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之規定百分比提列
工程管理,以替代原預提額度;如工程有變更時,應調整工程管理費
之額度,並於工程決算時,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調整工程管理費額
度。
(二)水資源工程部分:除一般工程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屬重大工程者,於
工程發包後,應按實際發包金額,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
用要點規定之百分比提列工程管理費,並修改執行預算書,變更時亦
同。
四、各工程所提撥之工程管理費依下列原則分配控管:
(一)防洪排水工程部分:
1.自辦規劃、設計、監造:本署控管百分之六十五,包括工程獎金百
分之四十及一般性支出百分之二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分配工程
主辦之所屬機關支應一般性支出。
2.委辦規劃、設計、監造(含自辦監造):本署控管百分之六十五,
包括工程獎金百分之二十八及一般性支出百分之三十七;其餘百分
之三十五分配工程主辦之所屬機關支應一般性支出。
(二)水資源工程部分:
1.自辦規劃、設計、監造:本署控管百分之四十五,包括工程獎金百
分之四十及一般性支出百分之五;其餘百分之五十五分配工程主辦
之所屬機關支應一般性支出。
2.委辦規劃、設計、監造(含自辦監造):本署控管百分之四十五,
包括工程獎金百分之二十八及一般性支出百分之十七;其餘百分之
五十五分配工程主辦之所屬機關支應一般性支出。但重大特殊之工
程,其標準得由業務組專案報請行政院調整。
五、工程管理費支用控管權責規定如下:
(一)一般性支出部分:
1.本署及所屬機關依本要點第 4 點所分配之額度統籌支應執行各項
工程管理所需經費。
2.各所屬機關遇工程管理費之分配額度不敷支用時,得報本署籌措,
經審核核准後將所需經費,透過會計作業系統分配移撥各所屬機關
執行。
(二)工程獎金部分:
1.本署人事室依中央政府各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與工程獎
金支給表之規定提撥工程獎金,並依經濟部水利署績效獎金實施計
畫規定之績效獎金種類及額度分配使用。
2.各所屬機關所需工程獎金由本署透過會計作業系統分配移撥各所屬
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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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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