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資訊相關系統開發與維護注意事項」修正為「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資訊相關系統開發與維護注意事項」,並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經濟部水利署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水利署 |
發布日期: |
113.08.21 |
發布字號: |
經水資字第11312021120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資訊相關系統開發與維護注意事項 |
內容: |
一、為使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機關之主辦單位、受託廠商於
進行各項資訊系統開發與維護時,有效進行資訊安全管制與確保軟體開發
及維護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依資訊系統開發與維護之生命週期,就系統評估、需求與系統
分析、系統設計、程式開發、系統測試、教育訓練、系統上線及系統維護
等八階段作說明,但各計畫得依系統開發與維護之需要,自行調整執行順
序、跨階段適用相關規定。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執行單位為實際進行系統開發維護單位,如系統為主辦單
位自行開發維護,執行單位為主辦單位;如系統為委外開發維護,執行單
位即為受託廠商。委外開發應依政府採購及資通安全相關法規、契約內容
及本注意事項辦理。
四、系統評估
(一)起始作業:系統開發需求產生時,主辦單位於起始階段即應對現行作
業、系統需求可行性、資訊軟硬體資源、資訊安全防護等加以評估及
準備:
1.所需資訊設備、雲端基礎環境、雲端運算環境、作業管理、資料儲
存及查詢、資料供應、大數據及人工智慧運算服務等,應申請使用
本署雲端作業平臺所提供之雲端資源及服務,避免重複建置或租用
。如有另建主機之需求,主辦單位應簽奉核可後,方可建置。
2.虛擬主機之安裝軟體(至少含資料庫、作業系統、伺服軟體、文書
軟體等),以開源軟體為主,若需使用授權軟體,應於計畫內評估
並編列相關經費。
3.物聯網系統應參考民生公共物聯網計畫資訊安全要求評估規劃資通
訊安全管理作業。
4.資料庫不應重複建置,在建置前應先至本署水利資料整合雲及水資
源物聯網感測基礎雲端作業平臺查詢有無相關資料可取用。如有重
複建立資料庫之需求,主辦單位應簽奉核可後,方可建置。新建資
料庫,應符合政府資料標準平台公告之資料標準及以下規定:
(1) 納入物聯網系統之資料,應依物聯網系統規定辦理。
(2) 涉及流通共享者,應符合水資源主題資料標準,並透過水利資
料整合雲或水資源物聯網感測基礎雲端作業平臺進行資料共享
與交換。
5.如需辦理採購,應依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查證辦理。
(二)計畫書之準備:如為委託服務計畫,主辦單位應依本署委辦計畫管理
系統所提供之計畫書格式研擬,且敘明廠商應依本注意事項、資通安
全管理法及其子法執行計畫。
(三)開放資料(Open Data) 之研訂及開放:除涉及國家機密、資訊安全
、無法去識別化之個人資料及其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限制公
開之資料外,主辦單位應詳實盤點可公開之資料並規劃開放期程,納
於計畫工作項目中,落實資料開放政策。
五、需求與系統分析
(一)本階段產出文件為需求規格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二)訪談規劃:執行單位須製作訪談預訂時程表,內容包括:訪談目的與
議題、時間、地點、人員、訪談對象需要提供與配合的事項、訪談進
行的方式等。
(三)訪談記錄與確認:對需求之確認應填寫系統需求訪談紀錄表(參考格
式如附件二),併入需求規格書附件。
(四)需求規格書注意要項如下:
1.對機密及敏感性資料,應考量建置獨立或專屬作業環境,不得存放
於對外開放的資訊或資料庫系統中。
2.應對系統未來容量需求預作規劃分析:
(1) 資料量分析─預估資料年成長量。
(2) 使用者分析─主要使用人數、尖峰使用人數、尖峰時段。
(3) 網路分析─網路流量。
(4) 伺服器分析─CPU、RAM、硬碟容量。
(5) 系統相容性分析─作業系統、資料庫、既有應用系統、既有第
三方套件軟體、既有第三方函式、既有第三方組件、既有介接
應用程式,既有提供介接應用程式。
(6) 資料相容性分析─既有系統內容資料、既有提供其它應用系統
介接之資料。
(7) 資訊安全防護分析─預估資訊應用系統之資訊安全防護所需之
機制、功能、設備及人員。
(五)地理資訊之應用系統規劃與建置及地理圖資建置、取得與更新等,應
分別依據水利署及所屬機關空間資訊應用系統規劃建置作業規範、水
利署及所屬機關空間資訊圖資管理作業規範辦理。
(六)系統應依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
級原則進行系統資安等級評估;工業控制系統應依據經濟部能源及水
資源領域工業控制系統資安防護基準、其餘資通系統依據資通安全責
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分別分析規劃系統架構
與各項管理政策,及落實於後續各階段執行;如有提供行動化服務,
則應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辦理;本署並
得就相關管控措施進行檢核。物聯網系統應參考民生公共物聯網計畫
資訊安全要求分析規劃資通訊安全管理作業。
(七)依據「行政院各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程序」,核心
資通系統應保存最近六個月之日誌紀錄,包括作業系統日誌(OS
event log) 、網站日誌(web log) 、應用程式日誌(AP log)及
登入日誌(logon log) 。
(八)系統如保有個人資料,應設安全管控措施(針對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
庫之儲存,應適當加密;存取時,應提供使用者識別、鑑別及身分驗
證管理機制;留存相關日誌紀錄並定期檢視,或設置存取監控之系統
化預警機制),傳遞須採加密方式,離線備份之資料亦應管控,受託
廠商於契約終止後應返還、確實刪除或銷毀相關個人資料並保留紀錄
。對內系統呈現介面上,如有個資資訊,應評估使用情境,予以適當
且一致性之遮蔽隱碼機制,以為個資保護。
(九)系統開發與維護人員使用之電腦設備必須安裝防毒軟體,且病毒碼已
更新到最新版本,並設定定期執行全磁碟掃描。
六、系統設計
(一)本階段產出文件為設計規格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二)資料庫除依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劃之外,亦應考量安全性、備份機制
、容量及效能管理等各面向。
(三)使用者介面設計應與時俱進,依使用者需求及使用裝置、主流瀏覽器
、資安要求等調整精進;並應視需要支援跨瀏覽器、響應式設計、視
覺化呈現統計數據、提供防呆及線上輔助機制等,以提升使用者體驗
。
(四)身分驗證及權限控管:
1.各系統應配合本署所提供之單一簽入機制進行使用者身分驗證及授
權:
(1) 署內(含所屬機關)同仁使用採本署 AD 帳號登入。
(2) 非本署人員採 E 政府帳號登入,並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
證或 E 政府帳號進行驗證。
2.使用者於各應用系統之權限角色由各系統自行控管,且應採最小權
限原則。
(五)應符合「推動 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政策。
(六)對外服務網站:
1.網頁目錄架構應妥適規劃、目錄及檔案命名易懂、以相對路徑做鏈
結、且應視權限管制需要,將檔案放置於不同目錄。
2.有關網站之服務、格式、內容等設計如下:
(1) 應符合數位發展部政府網站服務管理規範,並參考最新版政府
網站營運績效檢核計畫檢核指標之網站介面項目優化設計。
(2)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辦理行動化服
務或行動化應用開發業務,優先開發響應式設計之網頁(RWD
),次而行動化應用軟體(APP) 。如需開發行動化應用軟體
(APP) ,應依據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所訂「行動應用 APP
安全開發指引」、「行動應用 APP 基本資安檢測基準」、「
行動應用 APP 基本資安自主檢測推動制度」等,進行相關資
安檢測作業。
(3) 視需求及計畫內容,盡可能以互動性及視覺化網頁設計資料呈
現方式。
(4) 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取得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第一優先等級 A 以上之無障礙標章,一O六年後
改版或新設網站宜依第二優先等級 AA 標章規範進行設計。
3.設有意見信箱或討論區等使用者回饋機制者,應預防使用者大量資料
輸入、企圖癱瘓系統等惡意行為;如開放檔案上傳,則應視需要限制
檔案大小及格式,並正向表列可上傳之檔案格式,禁止有可執行之檔
案格式。
4.網頁內容如涉本署機敏資料或個人資料者,除屬公務可公開外(如機
關首長姓名、學經歷、單位主管姓名、職稱、公務電話等),均不公
開;如有需要,應於去識別化後公開。
5.為強化民眾瀏覽政府網站之安全性,應導入並預設為安全傳輸協定(
HTTPS) 。
七、程式開發
(一)程式撰寫原則應具一致性並結構化、命名簡單易懂、註解清楚並留存
說明文件,且完整說明系統流程、各程式間關聯與資料流向。如採開
源或套裝軟體改寫者,應詳加說明各模組及程式改寫內容及用途。
(二)檔案應依性質或權限,以相同原則集中於特定目錄;其中暫存檔應有
容量大小限制及完善自動刪除機制、日誌檔應定期備份管理。另伺服
器不應留存與專案無關之檔案。
(三)存取資料庫主機應使用 Host Name,不得使用 IP 連線;亦不得使用
資料庫預設帳號登入。
(四)應配合行政院政府組態基準(GCB) 政策:系統若客製化 ActiveX
元件,應提出 ActiveX 元件程式碼簽章證明、實施 ActiveX 安全
性檢測(至少含弱點掃描、原始碼檢測及滲透測試等必要項目)並確
保使用者環境能正常使用各系統功能及管理工具等;詳參國家資通安
全研究院網站公告。
八、系統測試
(一)本階段產出之文件為測試計畫書及測試報告書(參考格式如附件四、
五)。
(二)不分開發或維護階段之系統,測試工作皆限於「測試環境」中進行,
測試環境並限制僅有計畫相關人員可存取。
(三)避免使用現行正式區之資料作為測試資料,如需使用現行正式區資料
,應符合以下控管原則:
1.應於主辦單位同意後,由執行單位依申請內容將資料搬移至測試區
。
2.針對重要敏感欄位(如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家住址、信用卡卡號等
)應予以刪除或重新編碼後方可使用。
3.需於測試完畢後,立即將測試資料清除。
(四)執行單位應擬訂測試計畫書,對系統進行至少以下檢測,檢測結果應
詳細紀錄於測試報告書:
1.依計畫說明書、需求規格及設計文件內容,進行系統單元測試、整
合測試等各項功能測試。
2.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所規範對全系統及主機進行源
碼掃描(高級需檢)、滲透測試(高級需檢)、弱點掃描(至少含
OWASP TOP 10 最新正式版)(高中普級均需檢),及其他必要之
壓力測試、GCB 符合性檢測。
(五)測試項目通過準則
1.測試個案執行結果如不符合計畫說明書、需求規格及設計文件等預
期要求、或資安檢測結果存在中或高風險弱點或不符事項時,即應
判為問題。
2.測試個案執行結果如有規格未明定,但依資訊系統慣例為明顯不合
理或不便於使用時,亦判為問題。
3.執行結果被判為有問題之個案,除經計畫承辦人簽奉同意列為系統
限制且留有問題報告外,其測試結果即為不通過。
4.當所有測試個案均執行完畢而未發現異常,或所有測試個案均已執
行完成,即為通過測試工作。
5.如相關人員對問題之判定有所疑義時,應報請計畫承辦人召開專案
會議共同判定。
九、教育訓練
(一)計畫工作項目如訂有教育訓練,執行單位應於訓練前提交下列文件:
1.教育訓練計畫書
2.教育訓練簡報講義
3.系統操作手冊
(二)教育訓練名單(或簽到表影本)如附於期末報告、會議紀錄或成果報
告書時,應將個人資料(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遮罩處理或予
以刪除。
十、系統上線
(一)系統上線前應通過系統測試階段所列之各項檢測並提供證明。
(二)負責資料提供之資訊系統,需於水利資料整合雲平台註冊其資料並提
供服務;其它資訊系統存取該資料前,應完成申請程序,待獲得同意
後,方可進行資料存取。
(三)執行單位需撰寫系統安裝手冊(參考大綱如附件六),詳實說明系統
安裝、組態設定、排程、備份及還原等作業程序細節。
(四)新系統上線使用前應擬訂上線計畫,就主機網路環境設定、測試帳號
及資料刪除、資料轉檔細節與其他系統介接切換等各項上線相關事項
逐一確認,以降低系統移轉對使用者之影響。
(五)原始程式碼不得存放於系統主機上,且應存放於安全儲存空間內、保
存至少近三個版次,並提供適當存取機制進行程式碼管控。
十一、系統維護
(一)系統上線運作後,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1.如系統須中斷服務,應適當公告,周知使用者。
2.功能增修等系統變更應由主辦單位視變更規模要求執行單位依本
注意事項第四點至第十點之規定辦理,並一併更新各相關文件。
3.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之各項
控制措施辦理;並依系統安全等級填寫「資通系統防護基準檢核
表」(本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wra.gov.tw /資訊服務/
政府資訊公開/資訊委辦項下)。
(二)為瞭解執行單位資安防護現況,本署(含所屬機關)得視需要對執
行單位實施資安稽核,並據以要求執行單位配合改善;涉資安疑慮
未配合改善之系統,本署得中斷系統連線,或關閉系統運作至改善
完成為止。
|
立法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