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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參與其他部會所成立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項
災害防救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本部參與其他部會所成立之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災害防救任務共計九項,其內容及分工情形如下:
(一)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水利署)。
(二)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及河川揚塵防制(水利署)。
(三)本部所轄產業園區、科技產業園區、工業專用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
導(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
(四)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措施、
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國營事業管理司(以下簡稱國營司)
、能源署)。
(五)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調(國
營司、能源署)。
(六)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水利
署)。
(七)督導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地礦中心))。
(八)督導工業管線防救災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園管局)
。
(九)配合共同評估火山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地礦中心)。
三、其他部會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部進駐人員
(一)風災二級以上及其他類別災害開設:
1.本部指定之專責人員(或專責代理人)。
2.水電維生組:
(1) 幕僚單位:風災由水利署擔任,其他類別災害由國營司擔任。
(2) 行政協處單位:
A.處理行政協處事項:風災由能源署、園管局、國營司二十四
小時輪值一席,本部指定之專責人員得視實際需要指示國營
司二十四小時輪值一席;其他類別災害由能源署、園管局、
國營司二十四小時輪值一席。
B.處理水、電、油氣等民生復原作業: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台電公司)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
司)各一席二十四小時輪值。
3.其他必要之本部相關應變機關(單位)。
(二)風災三級開設,由水利署統籌並派員進駐。
四、工作內容
(一)本部指定之專責人員(或專責代理人)
1.統籌指揮、調度、協調本部相關單位進駐人員應變作業。
2.視災情實際需要及依指揮官裁示,就「水電維生組」輪值單位、人
力及時段等進行彈性調整。
3.擔任工作會報簡報,代表本部向指揮官提供本部相關災害應變作業
進度。
4.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一班至少須二小時。
(二)水電維生組
1.幕僚單位:
(1) 整合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料災情、搶修進度、修復
時間等資訊,並協調辦理水電維生設施搶通、調度支援事宜。
(2) 處理各項維生管線之搶修進度、修復時間及製作工作會報之簡
報等相關事宜,提供本部專責人員向指揮官簡報使用。
(3) 幕僚單位應做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
聯絡窗口,並彙整本部列管事項,登錄於 EMIC 應變管理資訊
雲端服務。
2.行政協處單位:
(1) 應填寫工作日誌表(含縮編期間),並將「水電維生組」及其
他功能分組涉及本部重要之簡報、工作會報紀錄,上傳本部「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水電維生群組」。
(2) 接獲府院長官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視察、主持會報或災區現場
勘查指示時,應通報部長室。
(3) 協助幕僚單位調查各項維生管線之搶修進度、修復時間,俾利
幕僚單位更新工作會報之簡報等相關事宜。
(4) 台水公司、台電公司及中油公司,應定時更新水、電、油氣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災情看板,並同步登錄於 EMIC 應變管理資訊
雲端服務災情通報。
(三)配合其他機關主導之功能分組參與相關作業
1.幕僚參謀組(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
2.情資研判組(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
3.災情監控組(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4.支援調度組(國防部主導)。
5.疏散撤離組(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6.輻災救援組(核能安全委員會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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