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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推動再生能源設置,促使地方政府結合在地資源及特色,以提升
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行機關。
三、補助對象與額度:
(一)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補助單位)。
(二)申請補助單位每一年度申請補助經費總額,不含再生能源推廣成效優
異補助之經費,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三)得於一百零八年提出申請者,以當年度獲再生能源推廣成效優異補助
者為限。
四、補助項目:
(一)再生能源資源調查:得包含潛能調查與評估、設置現況盤點、饋線調
查、土地盤點含不利耕種土地、閒置土地、受污染土地、地主意願調
查,及公(私)有屋頂可設置量盤點等。
(二)再生能源推動策略規劃:得包含設置專責推動單位、法規制度研析含
相關法規檢討與修正、地方獎勵機制研擬,及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
機制、溝通協調事項含土地整合、民眾溝通機制建立、用地變更協處
,及專區規劃推動、再生能源設置目標規劃短、中、長期目標、配套
措施及預期效益等。
(三)再生能源推廣策略規劃與執行:得包含招商活動、教育宣導、示範推
廣、媒體行銷及舉辦論壇或研討會等。
前項補助項目不包含已獲政府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示範及推廣利用項目。
五、補助計畫期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申請補助者,補助計畫期程至多三年。
(二)一百零六年申請補助者,補助計畫期程至多二年。
(三)一百零七年申請補助者,補助計畫期程至多一年。
(四)一百零八年獲再生能源推廣成效優異補助而申請補助者,補助計畫期
程至多一年。
六、申請期間與應備文件:
(一)申請期間:
1.申請補助單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至一百零八年之每年十月一
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向能源局申請次一年度之執行計畫。
2.能源局得視情形公告調整前目受理申請之期間。
3.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其逾第一目規定期
間者不予受理。
(二)應備文件:申請補助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能源局提出申請,信封上
並註明「申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廣再生能源補助計畫」字樣: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推廣再生能源補助全程計畫書與年度執行計畫書一式十份(含光碟
電子檔一式二份):申請第一年補助計畫時應提出全程計畫書與年
度執行計畫書,並自次一年度起逐年提出年度執行計畫書;如全程
補助期程為一年者,無需提交全程計畫書。
3.經費預算初估表(如附件二)。
4.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如附件三)。
5.其他能源局要求之相關資料。
(三)前款第二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目標。
2.計畫內容:應包括再生能源資源調查、再生能源推動策略規劃及再
生能源推廣策略規劃與執行。
3.執行時程及進度。
4.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5.經費分配。
(四)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文件不齊全或記載不完備者,能源局應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七、能源局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
小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之全程計畫書與年度執行計畫書。
能源局應將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內容、執行期間、計畫起始日及補助金額,
函知申請補助單位。
八、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內容、
執行期間、計畫起始日及補助金額修正計畫書後,向能源局辦理補助契約
之簽訂;逾期者,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外,能源局得廢止補助。
九、補助經費支用範圍與運用方式:
(一)經費支用範圍以核定計畫書執行期間內執行計畫項目所需費用為限。
(二)申請補助單位得自行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核定計畫
書執行內容之相關事宜。如係委託辦理時,應負責確實審查經費及人
力運用之合理性。
十、每一年度之補助經費分三階段撥付,各階段撥款條件、撥付比例及應檢具
之請款資料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撥款條件:與能源局簽訂補助契約。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
(1) 能源局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
(2) 屬全程補助期程為多年者之第一年,附修正後全程計畫書。
(3) 修正後年度執行計畫書。
(4) 補助契約影本。
(5) 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
(6) 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四)或墊付證明文件;如係以墊付證明
文件請款者,應於第三階段請款時補送納入預算證明。
(7) 請款收據。
(二)第二階段:
1.撥款條件:繳交年度期中報告,並經能源局審查通過。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
(1) 年度期中報告書。
(2) 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如附件五)。
(3) 請款收據。
(三)第三階段:
1.撥款條件:繳交年度期末報告,並經能源局審查通過。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內核實結算。
3.應檢具請款資料:
(1) 年度期末報告書。
(2) 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
(3) 補助款支用表(如附件六),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總額
。
(4) 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所委託辦理部分,檢具驗收結算證明。
(5) 如具自籌款或其他單位補助款者,檢具經費分攤表(如附件七
)。
(6) 請款收據。
十一、申請補助單位執行推廣再生能源補助計畫(以下簡稱補助計畫),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能源局得派員實地查察補助計畫辦理情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申
請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二)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間,依能源局要求配合辦理再生能源
推廣相關活動。
十二、再生能源推廣成效優異補助:
(一)補助條件:經能源局公告獲評為再生能源推廣成果表現優異且依本
要點提出補助申請者。
(二)評比期間:自前年度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
(三)評比項目與分數:
1.新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裝置容量:新增達五萬瓩以上者
,本項目給予滿分,無新增者,不予給分。新增未達五萬瓩者,
依比率計算本項目得分(占二十分)。
2.新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裝置容量較該評比期間之前一年
度同期增加比率:增加比率達百分之一百以上者,本項目給予滿
分,增加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予給分;其餘依比率計算本
項目得分(占三十分)。
3.配合中央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之項目與程度:包含執行「綠能屋頂
全民參與方案」(占十五分)、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
理辦法」相關業務(占十五分)、擬定地方層級推動綠能相關法
規(占十分)、設置專責推動單位(占五分)及其他(占五分)
,且申請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期中報告中載明具體內容。
(四)補助額度:評比總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始獲補助。依評比總分
數高低排序,排名前三名者,獲得績優補助,第一名補助新臺幣五
百萬元,第二名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第三名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其餘獲得優良補助,各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再生能源推廣成效優異補助經費之用途:
1.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2.經能源局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
(六)當年度獲再生能源推廣成效優異補助者,須依第六點規定向能源局
申請次一年度之執行計畫,並將該績優補助或優良補助之經費納入
次一年度執行計畫書提出申請。
十三、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源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
助,並依補助契約規定解除或終止補助契約,及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
之補助款:
(一)申請補助文件或請款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執行情形與計畫書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三)補助款挪為他用,經能源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補助計畫或進度嚴重落後,經能源局通知限期
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五)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經能源局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
(六)申請補助項目包含已獲政府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示範及推廣利用項
目。
前項規定應附記於補助核定函中,作為附款。
十四、其他規定:
(一)補助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罄時,能源
局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或終止補助經費,並得不受理當年度補
助申請。
(二)能源局對申請補助案件之申請補助單位、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
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
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得公開於能源局網站。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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