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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礦災災害支援協助處理項目及程序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發布機關: 經濟部
發布日期: 113.05.14
發布字號: 經授地礦字第1135900316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經濟部礦災災害支援協助處理項目及程序作業要點
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公共安全,於礦災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時,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提供相關技術、器材、設備,
    以支援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達成救助及搶險之任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啟動支援機制:
    (一)於災害發生,本部評估需要支援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時。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認有災害發生或災害發生之虞時,向本部
        提出相關支援協助時。
三、礦災災害支援,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部為因應災害處理,主動聯繫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提供支援
        協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提出支援協助申請時,本部立即採取因
        應處理事宜。
    (三)需本部派遣專業人員赴現場支援協助時,即協調聯繫相關專業人員參
        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處理救災及派員參與協調事宜。
    前項程序於本部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由該中心辦理;尚未成立時,
    由本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辦理。
四、本部對礦災災害之區域,得提供下列支援:
    (一)依據災害現場資訊,礦災現場礦場採掘面、地下坑道路線、礦場相關
        管線、輸(配)電線路設備資料之提供。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變搶救諮詢及決策支援建議之提供。
    (三)彙整可支援之設備、器材及鄰近礦場開挖工程機具及車輛資料,即時
        提供並協調調度與處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