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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經濟部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經濟部能源署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 |
發布日期: |
113.05.10 |
發布字號: |
經能字第11358001600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經濟部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我國高、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特設
經濟部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二、本辦公室任務為推動放射性廢棄物處置相關業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研訂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方針。
(二)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法案推動。
(三)高、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選址作業及必要之地質調查。
(四)公眾參與及溝通。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辦公室組織如下:
(一)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本部部長派任之,綜理本辦公室事務;置副
主任二人、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襄助主任綜理本辦公室業
務。
(二)本辦公室所需人力,由本部相關機關(構)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派員充任之。另得請相關法人、專業機構辦理有關業務。
四、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辦公室執行相關業務所需經費,由本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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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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