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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案件列管流程」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經濟部水利署 |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水利署 | 
            
	| 發布日期: | 113.04.08 | 
            
	| 發布字號: | 經水事字第11331024020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 法規名稱: | 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案件列管流程 | 
            
            
            
            
	| 內容: | 
                        
                        一、依據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協調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及本署 103  年 4月 15 日經水事字第 10353066510  號函,對疑似違反自來水法第 11 條
 第 1  項各款規定情形,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本自來水法
 地方主管機關權責追蹤控管,並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申請劃設單位應
 加強巡查,若發現有疑似違規或污染環境情事,應立即舉發及查處。為加
 強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巡查、舉報及查處工作橫向聯繫及追蹤管制,確保水
 質水量安全潔淨,研訂本流程。
 二、本作業流程名詞定義如下:
 (一)巡查單位:自來水事業、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本署所屬各區水資源分
 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等及各地方政府,本於權責應於水質水
 量保護區內巡查之單位。
 (二)巡查人員:巡查單位指派擔任保護區巡查作業之人員。
 (三)查處單位:相關目的事業法規之主管機關或授權裁處機關(構、單位
 )。
 (四)查處單位單一聯繫窗口:各地方政府依據「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
 協調會報」第 4  次會議決議指派之單一聯繫窗口。
 (五)協調會報幕僚:「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協調會報」之幕僚單位水
 利署保育事業組,但涉及水庫蓄水範圍者,為水利署水源經營組。
 三、管制事項案件列管作業流程如附圖,各單位及人員之任務如下:
 (一)巡查人員辦理事項如下:
 1.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保護區,發現有疑似違規案件時,應做成紀錄,
 詳細描述事實,並以 GPS  定位、照相或錄影存證紀錄,陳報所屬
 巡查單位。
 2.依巡查單位所提供查處單位回復之最新查處情形,現勘確認違規情
 形是否已改善完成。
 (二)巡查單位辦理事項如下:
 1.彙整巡查人員之巡查紀錄,對疑似違規案件,發文向查處單位(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舉報。
 2.收到查處單位回復最新查處情形,指派巡查人員現勘確認,如已改
 善完成者,提報協調會報建議結案;如仍有貽害水質水量疑慮時,
 應就與舉報內容查處相異處,再通知原查處單位繼續查處,至改善
 完成為止。
 3.為利管制事項案件列管追蹤,每季將管制事項案件列管表彙整送查
 處單位單一聯繫窗口並副知協調會報幕僚。
 (三)查處單位辦理事項如下:
 1.接獲列管案件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進行查處,並將查處情
 形函復巡查單位及副知查處單位單一聯繫窗口,經查處確認涉及國
 土保育刑罰案件除依法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外,並應通報機關之政風
 單位瞭解。
 2.配合查處單位單一聯繫窗口每季彙整提報需要,提供管制事項案件
 最新查處情形。
 (四)查處單位單一聯繫窗口辦理事項如下:
 1.依巡查單位每季彙整提供之管制事項案件列管表,會辦查處單位填
 復最新辦理情形,並回復巡查單位,副知協調會報幕僚。
 2.按季將管制事項案件最新辦理情形函送協調會報幕僚,並副知巡查
 單位。
 (五)協調會報幕僚辦理事項如下:
 1.每季收集彙整巡查單位提報列管案件,製成管制事項案件列管表。
 2.每季向查處單位單一聯繫窗口收集管制事項案件最新查處情形。
 3.每半年彙整水庫蓄水範圍違反管制事項案件列管表。
 4.每半年召開協調會報會議。
 5.依協調會報會議決議更新管制事項案件列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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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