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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電動大客車國產化及技術與達成度評估作業規定」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件一、「推動航空工業發展優惠貸款要點」部分規定、「智慧機械推動辦公室設置要點」第五點、「經濟部航太產業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經濟部電動機車發展推動審議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經濟部推動電動大客車國產化與技術及達成度評估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發布機關: 經濟部
發布日期: 113.03.28
發布字號: 經產字第1135100324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經濟部電動機車發展推動審議會設置要點
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電動機車產業發展及購置補助事項之審議
    ,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動審議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工業、環保、交通、能源及檢驗標準相關政府機關、學術研究機
        構及業界,共同配合推動國內電動機車發展。
    (二)審定有關電動機車購置補助相關性能規範及檢驗機制。
    (三)審定廠商申請之電動機車營運服務計畫書。
    (四)審定符合性能規範電動機車之授與及終止。
    (五)督導電動機車發展推動及購置補助運作相關執行工作。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三、推動審議會置委員九人,由下列單位推薦代表並經本部部長核可後組成,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一)政府機關代表: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本部能源署署長、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執行秘書、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工程技術研
        究發展處處長、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司長。
    (二)技術、財務及管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代表四人。
四、推動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並主持會議,由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
    兼任;共同召集人二人,由本部能源署署長及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司長兼任
    。
五、推動審議會依申請案件之申請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共同召集人或其代理人代理之。會議應
    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但提出書面意見者,視同出席;議案表決,需經出
    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
六、推動審議會下設技術審查小組,置審查委員三人至五人,由車輛、電機、
    化學、材料及相關領域建立之專家資料庫中遴選,並經本部產業發展署署
    長核可後組成。
七、技術審查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電動機車性能規範及測試機制。
    (二)評估檢測單位能量。
    (三)審查申請廠商電動機車檢測報告並提供建議意見。
    (四)其他有關電動機車購置補助技術面需求事項協助及諮詢。
八、技術審查小組置小組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核定,綜理小組
    審查業務並主持技術審查小組會議,並代表列席推動審議會議,進行相關
    技術審查說明。
九、技術審查小組依申請案件所需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需由委員親自出席,
    並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議案表決,需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
    同意。
十、推動審議會委員及技術審查小組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