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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能源署
發布機關: 經濟部
發布日期: 113.03.25
發布字號: 經能字第11358001082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作業要點
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
    其計算公式,特成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各類別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
    (二)依據前款計算公式決定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或派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除
    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相關部會代表、學者、專家及團
    體派(聘)兼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規定,切結本人及三等親內之親屬並未及不得任
    職電業或再生能源相關產業,或擔任顧問職。
五、本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部會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指定代理人出席,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議決事項代表本
    會審定結果。
八、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會議應作成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十、本會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委員會議之內容,應遵守保密原則
    ;非經本部同意,不得洩漏或公開。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