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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再生水資源發展協調會報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發布機關: 經濟部
發布日期: 113.03.06
發布字號: 經水字第1136020218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經濟部再生水資源發展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再生水資源發展計畫,成立再生水資源發
    展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為協調及其他相關事項,爰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各再生水資源發展計畫推動協調事項。
    (二)各再生水資源發展計畫推動策略研訂。
    (三)綜理再生水資源發展計畫推動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人,並均為委員,召集人由本
    部次長兼任,綜理本會報推動業務;副召集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協
    助召集人辦理本會報推動業務;執行秘書由本部水利署副署長兼任,協助
    召開工作會議及相關推動業務,其餘委員如下:
    (一)環境部代表一人。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表一人。
    (四)本部產業發展署代表一人。
    (五)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代表一人。
    (六)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八)新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九)桃園市政府代表一人。
    (十)臺中市政府代表一人。
    (十一)臺南市政府代表一人。
    (十二)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十三)本部水利署代表二人。
    (十四)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相關專家學者委員得視需要聘任。
    本會報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會報依作業需求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
    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或授權人員代理。
五、本會報委員會議前,得就議題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工作會議先行研商;
    工作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之,執行秘書無法出席時,得指派授權人員代理
    。
六、本會報幕僚單位為本部水利署。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委員及專家學者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相關會議之通知及會議紀錄函發,以本部名義行之。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