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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新北市土城頂埔及樹林大同國有基地承租人重大經濟建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九點、「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涉及擴廠面積但書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發布機關: 經濟部
發布日期: 113.03.04
發布字號: 經產字第1135100279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涉及擴廠面積但書認定原則
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但書規定經本部同意之認定事宜,特訂
    定本認定處理原則。
二、符合下列原則之一者,本部得依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但書規定予以同意
    :
    (一)產業政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認定:
        1.本部認可之卓越中堅企業或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
        2.依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方案取得本部核發臺商資格核定函。
        3.取得本部核發之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
        4.通過本部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之審查,且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超值之經濟效益:為發揮土地運用之坪效,申請變更土地面積超過原
        有廠地之一點五倍且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之申請案,其新增投資之
        變更用地審查應為原審查標準之一點五倍,得予認定。
三、本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產發署)為受理窗口,辦理申請人應備文件完
    整性及本認定原則之審查。
四、申請案件經本部產發署審查同意後,逕行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內政部及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