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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策略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 |
發布日期: |
113.02.05 |
發布字號: |
經貿字第11350200200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策略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經濟部為配合國際間對核子、飛彈、生物、化學或其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之管理、以維護國家安全、經貿利益及維持經濟發展、並促進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之引進,特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策略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之策略及制度。
(二)配合國際公約協定研擬相關法規。
(三)協調各機關執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相關事宜。
(四)辦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相關之涉外協商及談判事宜。
(五)辦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流向追蹤、宣導工作之執行及座談會等事宜
。
(六)其他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管理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經濟部次長兼
任之;四人至八人為學者、專家,經由經濟部部長遴聘之;其餘委員分別
由下列機關推薦一人,並由經濟部部長聘(派)兼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法務部。
(六)交通部。
(七)衛生福利部。
(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九)環境部。
(十)大陸委員會。
(十一)核能安全委員會。
(十二)農業部。
(十三)數位發展部。
(十四)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十五)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十六)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十七)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派一人兼任,秉承召集人指
示,辦理有關業務。
五、本小組之幕僚工作,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負責辦理。
六、本小組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內政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在國內執行申報、檢查、稽查遇
有抗拒等狀況時相關人員之安全維護事宜。
(二)外交部:負責我國參與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與國際公約、協定
相關之活動、涉外協商、簽訂雙邊或多邊協定事宜。
(三)國防部:
1.負責管理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相關事宜。
2.負責國防部委託研發、產製、維修屬軍事用途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及其他管理事宜。
3.負責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屬軍事用途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及
其他管理事宜。
(四)財政部:負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出口通關、審核查驗及統計事宜。
(五)法務部:負責參與擬訂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關之國內法規事宜。
(六)交通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交通之相關事宜。
(七)衛生福利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醫療、生物製劑之相關
事宜。
(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負責管理科學園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相關
事宜。
(九)環境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毒性化學物質之相關事宜。
(十)大陸委員會:負責協商兩岸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政策相關事宜。
(十一)核能安全委員會: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原子能技術及貨
品之相關事宜。
(十二)農業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農業技術、農業用化學品
、動物用藥品之相關事宜。
(十三)數位發展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新興技術及貨品之相
關事宜。
(十四)學者、專家:協助推動、協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之相關事宜及
提供諮詢。
(十五)經濟部:
1.負責管理第一款至第十三款以外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相關事宜
。
2.協調相關機關及單位擬訂並公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管理項目。
3.協調相關機關及單位擬訂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關之國內法規。
4.建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之申報及檢查制度。
5.對企業界執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有關之宣導工作,並提供資
訊服務。
6.負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及稽查作業。
7.負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業務。
8.其他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關之協調及管理事項。
七、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設各專業工作小組,負責特定業務之協調及推動;其
成員,由召集人指派委員召集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之。
八、本小組以每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或其指派委員一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委員不克親自出席會議時,
除學者、專家外,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由經濟部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十、本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依規定循預算程序辦理。
十一、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及相關幕僚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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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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