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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資通安全稽核人才資料庫建置及運用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經濟部資訊處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 |
發布日期: |
113.02.01 |
發布字號: |
經資字第11314401610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經濟部資通安全稽核人才資料庫建置及運用要點 |
內容: |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資通安全管理法、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
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經濟部及所屬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稽核管理要
點所定之資通安全稽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提升資通安全稽核作業之效率,本部得建置資通安全稽核人才資料庫(
以下簡稱人才庫),建立候選稽核委員名單。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資通安全稽核作業時,得參考本部人才庫候選
稽核委員名單聘請稽核委員。
四、為鼓勵同仁參與稽核作業,本部各機關(構)資訊單位得於每年年初,依
據機關(構)同仁前一年擔任稽核委員之工作難度、量度及貢獻度等情形
,綜合考量覈實敘獎。
五、為持續培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資通安全稽核人才,並提升資安稽核
能量,辦理稽核作業時,得邀請機關(構)內部之其他同仁擔任觀察員,
參與稽核作業。
六、依第二點建置之人才庫,由本部資訊處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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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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