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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審核作業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部水利署所屬各河川分署(以下稱各河川分署)應依以下開發行為所在
地區,受理審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
書:
(一)第一河川分署:宜蘭縣、連江縣。
(二)第二河川分署: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三)第三河川分署:臺中市、南投縣。
(四)第四河川分署:彰化縣。
(五)第五河川分署: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六)第六河川分署:臺南市、高雄市。
(七)第七河川分署:屏東縣、澎湖縣。
(八)第八河川分署:臺東縣、金門縣。
(九)第九河川分署:花蓮縣。
(十)第十河川分署: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土地開發利用跨越二個以上河川分署所轄管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
由土地開發所占面積較大之河川分署邀請其他河川分署、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會同審查。
三、各河川分署受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後,應依出流管制計畫
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包括程序審查、審
查費通知、實質審查、修正事項或限期補正事項通知、核定等作業。
前項實質審查,各河川分署得視個案需要辦理現場勘查或以空拍影像輔助
判斷。
四、各河川分署為審查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機關興辦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
管制規劃書,得設置審查小組。
審查小組成員與審查案件之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
迴避。
五、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經審查通過後,由河川分署代辦本部函
核定,並依以下份數檢送核定本:
(一)義務人:一份。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四份;無則免送。
(三)本部水利署:一份。
(四)土地開發利用所在地之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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