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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成立本部特種建築物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及規範審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之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依個案需要成立,於完成審議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本小組之任務為審議本部管轄之特種建築物申請案,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三、本小組組織成員: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業務主管次長兼任。
(二)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審議本部管轄之特種建築物申請案主辦機關首長
兼任。
(三)置委員六人至十人:聘請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委員及相關領域
之專家學者各三人至五人兼任。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中央機關(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
列席協助審議。
四、本小組主辦機關分工如下:
(一)國營事業管理司:國營事業之發電廠、輸配電設施、煉油廠、天然氣
廠、石化廠等特種建築物申請案及民營化後之事業申請拆除其於國營
事業期間許可之特種建築物。
(二)能源署:民營之發電廠、煉油廠及天然氣廠等特種建築物申請案。
(三)產業發展署:民營之石化廠、煉鋼廠、造船廠及本部輔導設置之特殊
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等特種建築物申請案。
本小組辦理審議,由主辦機關指派工作人員,辦理簽核、聘請委員、通知
開會、製作紀錄及簽辦特種建築物許可等行政作業。
五、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各主辦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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