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水資源分署農業用水加強灌溉管理經費支出執行注意事項 |
內容: |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所屬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水資源
分署)因應枯旱期間,實施石門水庫及曾文水庫農業用水提前打折措施,
或實施區域水資源調配需要而增加甲仙攔河堰引川流水調配、川流水引入
寶山第二水庫、鯉魚潭水庫及阿公店水庫蓄存,就協調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所屬管理處配合辦理加強灌溉管理所需額外費用之支出執行,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前點所稱農業用水提前打折,指水資源分署因應水情狀況,所供應農業用
水量低於各該水庫運用要點規定者;所稱增加川流水引入水庫蓄存,指依
各該水庫運用要點規定,由管理或調配小組決定有調配農業用水需要者。
三、本注意事項支出費用對象,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農業部農田
水利署石門管理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
中管理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
(以下一併簡稱農田水利署管理處)。
四、支出費用以農業用水提前打折期間或增加川流水引入水庫蓄存,農田水利
署管理處採取加強灌溉管理所額外增加之行政及人事管理費為限,其範圍
如下:
(一)行政作業費:如油電、會議及其他必要支出,但不包含設施更新維護
費。
(二)人事管理費:如加班費、差旅費、僱工費等。
五、前點支出費用之經費來源由本部水資源作業基金支應。
六、費用審核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農田水利署管理處於農業用水提前打折或增加川流水引入水庫蓄存結
束後,提送補貼經費明細表及相關佐證資料至水資源分署;水資源分
署初審後,併同農業用水提前打折供水或增加川流水引入水庫蓄存執
行成果說明,報水利署轉請農業部,協助審查該經費之合理性。
(二)本部水利署依農業部審查結果,通知水資源分署轉請農田水利署管理
處檢附收據辦理請款,相關支出憑證需留存農田水利署管理處時,農
田水利署管理處應報經水資源分署同意後,檢附經費累計表送水資源
分署據以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並應妥善保存相關支出憑證,以備查核
;未獲同意者,農田水利署管理處應將相關支出憑證送水資源分署核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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