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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及公共
藝術設置辦法規定之公共藝術審議會業務,落實本部公共藝術之推動與執
行,特設經濟部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審議會)。
二、本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督導公共工程
業務之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兼任,其餘委
員就下列人員遴聘之,各款至少一人: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
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或生態環境領域。
(三)其他專業類: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本審議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本審議會職掌事項如下:
(一)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整體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
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四)審議公共藝術經費納入基金或專戶事宜。
(五)審議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
(六)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四、本審議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本審議會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本審議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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