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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駐外機構或外貿協會(以下簡稱貿協)之駐外單位(以下簡稱駐外
各單位)承辦駐外工作,除就不同業務分別向國內主管單位負責外,應依
下列原則處理:
(一)外商查詢貿易機會之處理:
1.駐外各單位均應即時回應外商查詢之貿易機會,以爭取時效。貿易
機會之處理流程統一採用貿協建置之國外買主客戶關係管理系統,
除完整鍵入外商採購資訊外,亦須於該系統之回函管理功能即時推
介合適之國內廠商予買主。
2.前目系統之操作,由貿協提供中英文使用手冊,並協助輔導駐外各
單位人員操作各項功能。
3.同一城市或地區並設有經濟部駐外機構及貿協駐外單位時,應由貿
協駐外單位為主辦單位並回覆處理,經濟部駐外機構為協辦單位。
如貿協駐外單位遇有投資查詢案件或獲悉潛在赴臺投資機會時,應
函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並迅速轉知經濟部駐
外機構辦理。
4.經濟部駐外機構之買主洽邀及貿易機會執行績效,由貿協按季提供
統計表予貿易署作為考核參考。
(二)國內廠商查詢案件之處理:
1.同一城市或地區僅有經濟部駐外機構或貿協駐外單位之一時,一律
以本身名義對駐在國有關單位行文,並答覆廠商,其處理情形併列
入工作月報。
2.同一城市或地區並設有經濟部駐外機構及貿協駐外單位時,應由貿
協駐外單位統一處理並復,如統一處理有困難,應由該二單位協調
處理方式並報貿易署備查。經濟部駐外機構收到國內廠商查詢案件
時,除即移送貿協駐外單位外,並應即函覆廠商說明已轉請貿協駐
該地單位處理。貿協駐外單位答覆廠商時,應敘明係依據經濟部駐
外機構移文辦理,並將復文副知經濟部駐外機構。
(三)海外商情之蒐集:
國內各機關派駐國外單位應積極蒐集駐在國經貿、財政、金融等之政
策、法令措施、統計,尤其注重與我貿易有關之各項進出口管制、匯
率、關稅、配額等資料,及貿易機會以外之個別產品商情,與駐在國
產業政策、投資環境、法規資訊簡介等,並視內容之屬性、重要性及
時效性,以公文、電郵、商情網路上傳、航郵等方式,依下列原則陳
報國內相關單位,駐外各單位間亦宜進行資訊之交換與分享:
1.貿協駐外單位蒐集資料及商情一律函報貿協處理,其屬駐在國總體
經濟、貿易法令、貿易障礙、進出口管制、關稅變動、貿易統計、
匯率、配額等資料並應檢附附件副知貿易署。
2.貿易署收到前目資料時,應依其資料內容分函有關政府機關及民間
工商團體參考;貿協收到前目資料時,應依其內容予以發布或整理
研究分析後編刊出版,分送業者參考。貿易署及貿協利用前目資料
時,應註明資料來源。
(四)商展與訪問團之協助及接待:
貿協參加駐在國商展、廠商自行參加駐在國商展、貿協與各工商團體
籌組貿易訪問團赴駐在國訪問及廠商個別赴駐在國拓銷等,依下列原
則辦理:
1.在駐在國有貿協駐外單位者,由貿協主辦,同一城市或地區設有經
濟部駐外機構時,並應通知該機構以資聯繫及協助。貿協在首次通
知其駐外單位辦理各項拓銷活動時,亦應副知經濟部駐外機構。
2.在駐在國有經濟部駐外機構而無貿協駐外單位者,由經濟部駐外機
構負責辦理。
(五)外國政府官員或工商界人士之訪華:
1.外國政府財經官員訪華,不論有無邦交,經濟部駐外機構一律函報
貿易署同意後辦理。
2.外國工商界團體或重要工商界人士訪華,不論有無邦交,貿協駐外
單位一律函報貿協同意後辦理,並副知貿易署。但由政府機關邀請
者,不在此限。
(六)貿易糾紛:
駐外各單位接獲駐在國廠商有關與我廠商貿易來往發生貿易糾紛或其
他需我政府協助解決案件,得備文連同有關文件逕送貿易署處理。
(七)偽標產地及涉及智慧財產權侵權:
駐外各單位接獲我國廠商產品涉嫌仿冒商標、侵害專利或偽標產地案
件,應逕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究,並副知貿易署及相關經濟部駐外
機構。
(八)商務會報功能之加強:
1.為加強在同一國家或地區之駐外各單位分工合作,得由經濟部視需
要指定一經濟部駐外機構主管為總協調人,成立某地區或國家商務
會報,定期召集貿協駐外單位協商年度工作計畫、當地市場拓銷、
國內訪團接待安排、協助國內廠商爭取國外政府採購標案、協調貿
易糾紛等事宜,並將結論或建議報送貿易署及副知貿協。
2.貿協駐外單位向貿協函報年度工作執行計畫及月、季或年執行成果
時,應副知主管轄區之經濟部駐外機構。
二、貿易署對貿協與工商團體推廣工作之協調及處理:
(一)貿協辦理各項國外推廣活動應加強與經濟部駐外機構聯繫。
(二)貿協應於活動辦理完畢時,請參加廠商填報問卷,將相關統計數據併
檢討及建議事項,按月提報於工作報告彙送貿易署備查。
三、同一城市或地區僅有貿協駐外單位而無經濟部駐外機構,或僅有經濟部駐
外機構而無貿協駐外單位,或兩者皆無之分工:
(一)僅有貿協駐外單位而無經濟部駐外機構,由貿協駐外單位承辦駐外工
作。
(二)僅有經濟部駐外機構而無貿協駐外單位,由經濟部駐外機構承辦駐外
工作,貿協宜協助經濟部駐外機構在駐在國推廣貿易及協助提供相關
資訊。
(三)無經濟部駐外機構或貿協駐外單位,依經濟部暨貿協駐外單位轄區劃
分表之轄區劃分原則辦理。倘有窒礙難行處,則應召開會議修正經濟
部暨貿協駐外單位轄區劃分表。
四、經濟部駐外機構擬自行辦理推廣貿易工作之相關活動,其支用之經費,原
則由各經濟部駐外機構年度工作計畫申請商務專案經費支應,如有特殊情
況,得由經濟部駐外機構專案向貿易署申請。
五、為強化駐外各單位間橫向聯繫合作關係,經濟部與貿協宜多做意見分享及
交流,加強彼此間的合作及分工,並課以共同達成各年度我國出口至駐地
成長目標之責任,俾利經貿業務推動。貿協駐外單位辦理各項經濟部委託
之拓銷活動前,宜與經濟部駐外機構進行意見交換,以確保拓銷活動成效
。經濟部駐外機構於人力、經費及時間許可下,於活動辦理期間應積極赴
現場實地考察,以利於每年年終提出整體拓銷活動之檢討及下一年度駐地
拓銷工作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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