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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經濟部貿易救濟審議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發布機關: 經濟部
發布日期: 112.10.03
發布字號: 經授貿字第11250055980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經濟部貿易救濟審議會設置要點
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貨品進口救濟、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以下
    簡稱貿易救濟)案件產業受損害之調查結果及研議進口救濟措施等事項,
    特設經濟部貿易救濟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產業受害調查結果之審議及擬採救濟
        措施之建議等事項。
    (二)關於貿易法第十九條規定產業損害調查結果之審議。
    (三)其他貿易救濟相關之研議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農業部次長一人。
    (四)勞動部次長一人。
    (五)對產業、經貿、財稅或法律等富有研究與經驗之學者、專家六人至九
        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少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一項第五款委員任期三年。
四、本會得視需要召開審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審議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或專家列席。
五、本會屬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人員代理出席。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聘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出
    席。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署長兼任之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有關事務。署長並得指派副執行秘書一人協助
    處理相關事務。
七、本會聘兼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會之幕僚作業,由貿易署辦理;所需之費用,由貿易署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