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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降低漏水率計畫(一百零二至一百十三年)推動小組作業要點」修正為「經濟部降低漏水率計畫(一百零二至一百十三年)推動小組作業要點」,並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 | 
            
	| 發布日期: | 112.09.08 | 
            
	| 發布字號: | 經營字第11257007780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 法規名稱: | 經濟部降低漏水率計畫(一百零二至一百十三年)推動小組作業要點 | 
            
            
            
            
	| 內容: | 
                        
                        一、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以下簡稱本司)司長擔任;委員八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下列人
 員擔任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簡任級以上人員一人。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任級以上人員一人。
 (三)本部水利署組長級以上人員一人。
 (四)本司簡任級以上人員一人。
 (五)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總經理。
 (六)相關專家學者二人。
 二、推動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整體計畫重要工作項目規劃及期程之審查。
 (二)降低漏水率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三)年度執行計畫及成果之審查。
 (四)其他降低漏水率計畫推動事項。
 三、推動小組下設審查管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由本司簡任級以上人員兼任;委員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下
 列人員擔任之:
 (一)本部水利署簡任級以上人員一人。
 (二)台水公司業管副總經理一人。
 (三)相關專家學者二人。
 四、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整體計畫重要工作項目規劃及期程之初審。
 (二)協助降低漏水率計畫執行之管制考核及督導。
 (三)年度執行計畫及成果之初審。
 (四)其他推動小組交付審查、考核、督導或協調事項。
 五、推動小組及工作小組運作機制:
 (一)推動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調整開會次數。
 (二)工作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調整開會次數。
 (三)推動小組及工作小組會議原則合併召開,視需要於推動小組會議前,
 先由工作小組作初步檢討及初審。
 (四)相關作業抽查或工程抽查,將視本計畫之重要工作項目執行情形或特
 殊需要,由工作小組不定期辦理抽查,並將抽查結果於推動小組會議
 報告。
 (五)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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