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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臺美中小企業諮詢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
發布日期: |
112.06.01 |
發布字號: |
中企策字第11201003700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臺美中小企業諮詢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建立政府與產業界制度化之國內諮
詢機制,蒐集中小企業赴美經商關切議題及發展現況,作為推動臺美中小
企業合作參考,特設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臺美中小企業諮詢會(以下簡稱本
諮詢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諮詢會任務如下:
(一)就臺美中小企業合作及發展策略,提供建議。
(二)針對中小企業在美經商之課題及挑戰,提供諮詢。
(三)借重產業與公協會法人經驗、人脈網絡及國際鏈結資源,提供中小企
業協助。
(四)其他臺美中小企業合作相關事項。
三、本諮詢會置委員十人至十五人,由本處聘請公正有名望之產業界領導人士
及專家擔任,並由委員互推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一人至二人。委員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於聘期中因故出缺時,其為代表工商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其他委員視需要依前項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
四、本諮詢會運作方式如下:
(一)會議由本處處長及本諮詢會召集人擔任主席共同主持,若召集人因故
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代理之。
(二)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出席。
(四)本諮詢會之議題,得由本處先邀集相關委員研商,再視需要提交本諮
詢會討論。
五、本諮詢會委員及相關幕僚工作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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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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