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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經濟部重大水資源計畫審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經濟部水利署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 |
發布日期: |
112.03.13 |
發布字號: |
經水字第11260201561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經濟部重大水資源計畫審議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重大水資源計畫審議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水資源計畫,指計畫總經費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水利、
自來水工程或災害防救計畫,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中央水利主管機關興辦。
(二)地方政府或國營事業興辦,並依水利法規定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核准
。
(三)地方政府或國營事業興辦,且其經費由中央政府補助全部或一部分。
(四)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
(五)因實際需要,應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審議之計畫。
(六)其他經行政院交辦之計畫。
三、重大水資源計畫之內容,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
辦理,計畫封面格式依附件一辦理。
四、重大水資源計畫應經本部水利署召開會議進行初審,通過初審後再提送本
部水資源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前項初審會議得邀請計畫相關機關及審議會之委員出席。
重大水資源計畫審議作業流程依附件二辦理。
五、審議會及初審會議審查重大水資源計畫重點如下:
(一)社會需求性。
(二)工程技術之可行性(含工程佈置)。
(三)施政優先性。
(四)經濟可行性(含經濟效益分析)。
(五)財務可行性(含工程經費編列合理性)。
(六)替代方案分析。
六、重大水資源計畫由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核定者,其修正計畫與原計
畫內容如無重大變動,經簽報本部同意,得以報告案提送審議會確認,並
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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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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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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