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經濟部廉政會報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政風處
發布機關: 經濟部
發布日期: 110.08.26
發布字號: 經政字第1100432355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經濟部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
    ,統籌特設「經濟部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部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部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部肅貪、防貪、公務倫理、企業誠信之檢討策進事項。
    (四)本部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六)其他與機關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督導政風業務之政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
    員派(聘)兼之:
    (一)本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及部內一級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
        ,並隨本職進退。
    (二)部外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擔任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
        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刪除)。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報事務。
六、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
八、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部政風處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