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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場地借用要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 |
發布日期: |
109.10.16 |
發布字號: |
專研字第10903013220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場地借用要點 |
內容: |
一、本中心相關訓練設施以提供經濟部所屬機關辦理教育訓練、會議研習使用
為優先,於公務使用之餘借供各機關(構)及企業團體辦理推廣教育及學
術性活動等之用。
二、借用時段分為
(一)、平日:
(1)、 全日:上午 08:00 至下午 17:00
(2)、 半日:上午 08:00 至中午 12:00
下午 13:00 至下午 17:00
晚間 18:00 至 22:00 。
(二)、例假日:
(1)、 全日:上午 8:00 至下午 17:00
(2)、 半日:上午 8:00 至中午 12:00
(三)、借用者應遵守本中心相關規定(注意事項)。
三、借用者應支付場地維護費,收費標準依本中心場地維護費價目表計收。
四、器材除本中心各場地價目表內規格欄所列配備外,其餘由借用者自備。
五、請於借用二週前以書面申請(借用當日請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清維護費)
。洽定後如有變更應於借用前一週以書面連絡,經同意始能變更。
六、借用者自行負責會場佈置,借用完畢應回復原狀。禁止變動原有設備,擅
接或改變電源線路,亦不得超載使用電器設備,如有毀損公物之情事應負
損壞賠償責任。
七、借用場地內均禁止吸煙;禮堂、簡報室、談判教室及電腦教室均禁止攜入
茶水、食物,並禁止辦理外燴餐會,亦不得從事其他活動如商業、廣告行
為,如違背政府法令及本中心場地借用相關規定,本中心有權立刻停止借
用。
八、本中心汽、機車停放(不另保留車位)請遵照警衛人員指示進出,以維護
區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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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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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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