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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門禁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發布機關: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發布日期: 109.08.11
發布字號: 貿政字第1090950051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門禁管理要點
容:
一、為強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門禁管理,維護機關整體安全
    ,特依據行政院「安全管理手冊」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安全之維護為本局各級長官及全體同仁之職責,門禁管制尤為安全維
    護之首要工作,各單位同仁應共同遵守並隨時提高警覺,於發現可疑人、
    事、物時,應即時向執勤保全人員反映。
三、本局門禁管制由合約保全公司派駐本局之保全人員負責執行,並由政風室
    及秘書室督導相關安全維護事宜。
    執勤保全人員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接待外賓訪客標準作業流程」(如
    附件一)規定辦理,遇有重要或特殊狀況應另登載於保全日誌以備查考。
四、進出本局憑證管制,員工應佩戴服務證;委辦單位、勞務外包駐局人員及
    志工,應佩戴臨時出入證;其他人員,含本局退休人員、洽公民眾及施工
    廠商等,應於大門警衛室登記換證後佩戴來賓證。
五、重要外賓或長官蒞臨訪視,執勤保全人員應迅即通報各受訪長官,並通知
    業務單位派員至會客室引導及接待。表明拜會六樓長官應即通知該管業務
    單位及受訪長官秘書,如經詢問仍無法確認拜會單位時應引導至會客室,
    同步通知秘書室、政風室協助;惟表明新聞媒體或記者採訪,應引導至記
    者室,並同步通知秘書室(對外溝通小組)引導及接待。
六、本局舉辦會議、研習或社團活動時,各主辦單位應於事前將開會通知單或
    活動資料(含參加人員名冊)副知大門警衛室。參加人員,得憑開會通知
    單、研習或活動通知等文件,經執勤保全人員核對身分後,免登記換證入
    局。
    如訪客未持文件,由執勤保全人員先行詢問及登記訪客身分後,引導訪客
    至會客室及聯繫業務單位接待。
七、私人訪客,執勤保全人員應先洽詢來訪人員身分辦理登記及換證後,始得
    進入本局。若由受訪人員親自或派員接待引導者,得免換證。
八、本局大門開放時間平日上午六時至夜間十時,後門至夜間九時。例(放)
    假日時段,除特殊情形,不開放本局現職員工、委辦單位及勞務外包駐局
    以外人員進入本局;例(放)假日進出本局者,應由大門警衛室於登記表
    (如附件二)登記入/離局時間及事由。
九、無論平日或例假,除特殊需求外,人員不得留宿於局內。廠商於非上班時
    間在局內施工者,承辦單位得視需要派員到場監工。
十、本局員工駕駛之車輛一律憑停車證進入地下停車場;洽公民眾及送貨廠商
    臨時停車,須在執勤保全人員引導下,以不妨礙交通及人員進出為原則,
    暫停於一樓廣場週邊指定位置。
十一、不得轉借服務證及臨時出入證供他人使用,若有遺失時應立即通知人事
      室及政風室,其違反規定導致人身、財務安全者,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
十二、自本局攜出公物時,應由該物品保管單位填具物品放行單(格式如附件
      三),並經主管核章同意後,由執勤保全人員查驗無誤,始得放行。
十三、執勤保全人員為維護機關安全之需要,應禁止無正當事由者進入本局,
      並應視情況通知政風室、秘書室或有關業務單位派員支援處理。
十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執勤保全人員應視危急程度通知轄區員警,並通知
      政風室及秘書室事務科派員支援處理:
      (一)攜帶易燃、易爆裂、有毒物等危險物品,有害人身、公眾安全之虞
          者。
      (二)持有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具攻擊性、破壞性等危險物品者。
十五、執勤保全人員遇有至本局陳情、請願或抗爭案件,應迅即通報政風室,
      並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理民眾來局陳情請願案件標準作業流程」
      (如附件四)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