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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布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布日期: 109.04.01
發布字號: 智秘字第10918019480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容: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妥
    適辦理有關採購相關事宜,爰依本法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
    業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
    (二)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以上,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組成,由本局主任秘書兼
    任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秘書室主任兼任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
    查及諮詢事宜,請購單位主管、履約管理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
    由本局有召開本小組會議需求之單位,依個案需要簽請召集人指派局內法
    務單位主管、局內、外具專業能力之人員派(聘)兼之;委員有增減或更
    換需要者,得隨時為之。
    本小組於完成審查及諮詢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四、本小組由請購單位或履約管理單位依個案需要簽請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應
    一併指派三人以上之工作人員,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辦理簽
    核、通知本小組開會、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但任務事項單純者,工作人
    員得少於三人。
    前項工作人員,其中一人應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開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出缺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
    助審查及提供意見;並得通知本局主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
    意見。
    本小組會議紀錄,應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本小組委員辦理第二點之審查、諮詢及認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
    理為原則,並得請工作人員說明相關事實、爭點及法令。
    本小組委員對於依法須保密之事項,應保守秘密。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
    亦同。
    本小組得視案件性質,由召集人或小組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負責
    之項目。
七、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
    則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本局發現其有應行迴避之情事
    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本小組工作人員有上開情形之一者,亦
    同。
    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就所審查及諮詢之採購案不得參加投標
    、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其任職之廠商,亦同。其有
    違反者,本局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八、本局辦理財物、勞務及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
    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九、本局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
    該當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其小組之成立及作業,準用本
    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小組之委員組成,宜就本局以外人員至少一人聘兼之。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