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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經濟部辦理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促進夜市消費方案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發文機關: 經濟部
發文日期: 108.09.12
發文字號: 經中字第1080381650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經濟部辦理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促進夜市消費方案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生效。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促進夜市消費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容:
一、依據:行政院各部會「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第二波加碼具體執行方案(以下簡稱
  本方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範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夜間營業攤販集中場(以下簡稱夜市):
 (一)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攤販管理自治法規或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設立,或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函知本部之列管夜市且願意配合本方案者。
 (二)離島類似夜市營業型態經該縣政府函知本部且願意配合本方案者。
三、補助對象:夜市之攤商(以下簡稱攤商)。
四、經費來源: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
五、抵用券發放標準及發放方式:
 (一)配合本方案由本部印製抵用券,由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旅宿業者協助發放消費者,每
    房抵用券發放金額為新臺幣二百元整。
 (二)前項所稱消費者,係指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自由行補助
    之房客。
六、補助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經
  費用罄時,得提前公告停止補助。
七、補助經費核銷程序:
 (一)攤商應將消費者使用後之抵用券送至各該夜市管委會(自治會)或地方主管機關,彙
    整後送本部核銷。
 (二)本部(中部辦公室)審核無誤後,款項將撥付予管委會(自治會)或地方主管機關再
    轉付攤商。
八、經費請撥、核銷應備文件:
 (一)管委會(自治會)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撥付補助款。
   1.抵用券補助金撥付申請表(附件1)。
   2.回收之抵用券。 
   3.領據(附件2)、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攤商印領清冊及切結(附件3)。
 (二)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部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部得
    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補助申請。
 (三)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生效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九、督導查核:
 (一)管委會(自治會)或地方主管機關及攤商應確保補助申請內容之正確性,如有隱匿不
    實、造假、虛報、浮報或重複請領等情事,本部不予撥款;已撥款者,追回該補助款
    ,並追究相關責任。
 (二)配合本方案之夜市、攤商不得拒絕消費者持抵用券消費,本部(中部辦公室)督導查
    核如有發現拒絕消費者持抵用券消費之情事,應予勸導,勸導無效者,即取消該攤商
    補助之資格,如有不法情事,將移請所轄地方政府依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