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1 13:2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訂定「應施檢驗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機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日期: 108.03.12
公告字號: 經標三字第10830000950號 公告
異動性質: 訂定
實施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訂定「應施檢驗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自即日生效
據: 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旨揭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商品明細表」。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