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本局政府出版品,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前開相關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局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本局綜合企劃委員會(以下簡稱綜企會)應指派專責人員,統籌辦理本局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銷售結帳、電子檔繳交、政府出版品資訊網資料管理等相關事宜。
本局各單位編印出版品,應指定管理人員,負責編輯、審查、印製、分發寄存、贈送、庫存控管、授權利用等相關事宜。
四、本局出版品應登載下列編號,並由綜企會代為申辦:
(一)出版品國際標準編號: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以ISBN標示)、出版品預行編目(Cataloging In Publication;以CIP標示)、國際標準期刊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以ISSN標示)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以ISRC標示)。
(二)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政府出版品應使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網址為http://open.nat.gov.tw/OpenAdmin)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overnment Publications Number;以GPN標示),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正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五、本局發行之出版品,應依圖書館法及有關法令分送,其中國家圖書館應送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文化部指定圖書館、本局經貿資料室各一份。
六、本局出版單位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七、出版品之售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八、本局出版單位送統籌銷售之作業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如附件一),連同一定數量之出版品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銷售,並得應展售門市之銷售需求,視庫存情形提供所需數量。
(二)首次送展售門市之政府出版品,其中一份得標示「樣品」戳記供推廣用,不列入結帳及庫存數。展售門市並應就樣品造冊備查。
(三)展售門市定期依實際銷售數量,製作結帳清單,以定價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原則結付帳款。
(四)寄送政府出版品之運費,首次由本局負擔;其餘寄送及退還之運費,應由展售門市負擔,但得視情況由展售門巿與機關議定。
(五)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應附帶約定提供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其代售酬金,由各單位之合作或委託對象與展售門市洽定之。
九、本局出版單位得視出版品之性質及需要,自行辦理其他流通服務。出版品同時公開於網路者,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登載連結網址,並隨時更新。
十、本局政府出版品著作權管理及授權利用辦理方式如下:
(一)出版單位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出版單位就其出版品得擇適當者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利用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三)出版單位辦理出版品授權,得採下列方式:
1、全部授權:授權他人得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利用該出版品及再授權他人利用。
2、部分授權:得視利用目的、地域、時間、內容、方法,選擇適當者辦理授權。
(四)出版單位出版、發行圖書、連續性出版品時,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得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
(五)出版單位同意由文化部辦理圖書或連續性出版品流通利用時,應將該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清單(如附件二)函送文化部,如有電子檔應併送之。電子檔應符合規範(如附件三),並應於送交文化部前,先掃除電腦病毒及自行備份存檔。
(六)出版單位同意由文化部辦理連續性出版品流通利用時,應逐期就該期單篇文章全文或摘要分別同意之。
前項第四款之同意,應包括同意由文化部自行流通利用、授權他人流通利用及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
十一、本局政府出版品作業處理流程(如附件四)如下列各款,並由綜企會之專責人員管控執行流程︰
(一)出版單位編印前,應備妥排版定稿之封面、封底、書名頁、版權頁、目錄、序電子檔各一份,送專責人員審查及申辦出版品相關編號後始可印製。
(二)出版單位於委外印製出版品契約中應約定,符合文化部規範製作出版品之電子檔,包括定稿電子檔及印製用電子檔等。
(三)出版單位應每半年統計出版品自行或委託銷售之銷售冊數及金額,供專責人員至政府出版品資訊網辦理銷售結帳登錄作業。
(四)專責人員應隨時至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維護機關資料及出版品資料,以便查詢聯繫。
十二、本局出版單位如有委外出版發行時,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附件一 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
出版機關/單位: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地 址:
展售門市:
供貨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書局 簽收
聯絡人:
註:
一、機關檢送出版品至展售門市時應填具本清單1式2份,1份機關留存備查,1份連同出版品送交展售門巿,並由門巿於貨到簽收回傳供書機關,以供核帳。
二、初版之出版品請依下列指定數量送交各展售門巿銷售;各展售門巿得視銷售情形向機關續批取所需數量。
三、展售門巿於每年6月、12月依實際銷售數量辦理結帳,並於2個月內結清帳款。
附件二(一)辦理圖書同意利用之定型函稿格式範例
○○○○○○○○○○○ 函
地址:
傳真電話:
聯絡人及電話:
受文者:文化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下列出版品紙本1冊(電子檔)及利用清單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出版品題名(統一編號GPN):
二、本機關就前項出版品,同意貴部利用(同意範圍如利用清單),其所生之合理使用報酬,由貴部統籌洽定之。
正本:文化部
副本:
注意事項:已同意文化部之出版品,若另有讓與或專屬授權等情事,務請保障已授予文化部之相關權利。
圖書之利用清單 機關名稱: 承辦人: 聯絡電話:
| 出版品基本資訊 |
同意利用之範圍 |
是否可提供電子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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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題名 |
GPN |
出版年月 |
精/平裝 |
定價 |
部分同意(可複選) |
全部同意 |
備註 |
電子檔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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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典藏 |
數位閱覽服務 |
部分內容試閱 |
製作電子書銷售 |
隨選列印銷售 |
重製加印 |
|
| 是(可複選)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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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印製檔(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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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印製檔(內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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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製用PDF檔(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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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製用PDF檔(內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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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掃描PDF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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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利用之範圍,不限地域及時間,說明如次:
(一)數位典藏:指基於文獻保存之目的,由本部及授權他人進行數位化掃描、儲存及收錄於資料庫。(涉及重製權及編輯權)
(二)數位閱覽服務:指基於寄存服務需求,促進政府出版品之免費流通利用,由本部及同意寄存圖書館,進行數位化掃描、儲存、收錄於資料庫,並透過相關認證機制及借閱數量、時間之限制,以非營利方式提供線上檢索、瀏覽或下載借閱等服務。(涉及重製權、編輯權及公開傳輸權)
(三)部分內容試閱:指基於出版品銷售或推廣流通目的,由本部及授權他人以出版品之前十頁內容為原則,進行數位化掃瞄、儲存、收錄於資料庫,並提供使用者試閱之服務。(涉及重製權、編輯權及公開傳輸權)
(四)製作電子書銷售:指同意本部及授權他人以PDF格式或其他適合網路瀏覽之電子檔格式儲存、收錄於資料庫,並提供利用及銷售之服務。(涉及重製權、編輯權及公開傳輸權)
(五)隨選列印銷售:指同意本部及授權他人以PDF格式或其他電子檔格式儲存、收錄於資料庫,以隨選列印(Print on Demand,POD)視需要列印紙本銷售或利用。(涉及重製權、編輯權及散布權)
(六)重製加印:指同意本部及授權他人重製或加印紙本銷售或利用。(涉及重製權、編輯權及散布權)
(七)「全部同意」係指機關應事先取得所同意之出版品,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利用該出版品及授權他人利用之權利。
二、各機關就同意利用之範圍,如有特殊利用情形者,請敘明於「備註」欄位。
(二)辦理各卷期連續性出版品同意利用之定型函稿格式範例
○○○○○○○○○○○ 函
地址:
傳真電話:
聯絡人及電話:
受文者:文化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連續性出版品題名)(○○卷○○期)(○○年○○月)紙本1冊(電子檔)及利用清單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出版品題名(統一編號GPN):
二、本機關就旨揭出版品,不限時間、地域同意貴部利用(同意範圍如利用清單),其所生之合理使用報酬,由貴部統籌洽定之。
正本:文化部
副本:
注意事項:已同意文化部之出版品,若另有讓與或專屬授權等情事,務請保障已授予文化部之相關權利
連續性出版品之利用清單
機關名稱: 承辦人: 聯絡電話:
題名: GPN: 卷期: 出版年月:
| 出版品基本資訊 |
同意利用之範圍 |
是否可提供電子檔 |
|
| 序號 |
篇名 |
全文(含摘要) |
摘要 |
備註 |
電子檔類型 |
|
|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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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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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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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製用PDF檔(內文) |
|
|
| |
全文掃描PDF檔 |
|
一、本部就各機關同意利用之範圍,由本部及授權他人進行數位化掃描、儲存、收錄於資料庫及透過網路提供檢索、瀏覽、列印等服務。(涉及重製權、編輯權、公開傳輸權)
二、各機關應就連續性出版品各期內容列出利用清單,並依各篇文章係同意全文(含摘要)或摘要予以勾選。
三、各機關可就第一項所列以外之利用方式進行同意,並敘明於「備註」欄位。
(一)圖書
定稿印製檔(封面)、定稿印製檔(內文)及各項可攜式文件檔(以下簡稱PDF檔),包括印製用PDF檔(封面)及印製用PDF檔(內文)。如採回溯影像掃描方式製作電子檔者,得僅送交全文掃描PDF檔。
(二)連續性出版品
印製用PDF檔或全文掃描PDF檔。
二、可攜式文件檔轉製設定規格
(一)印製用PDF檔
各機關送交之各項PDF檔,包括印製用PDF檔(封面)、印製用PDF檔(內文)及全文掃描PDF檔,應符合PDF 1.3以上版本,相關選項設定如下:
| 設定項目 |
設定值 |
| PDF檔相容性 |
Acrobat 4.0 (PDF1.3) |
| 字型 |
嵌入所有字型 |
| 解析度 |
600dpi以上 |
| 顏色 |
CMYK |
圖書之印製用PDF檔(內文)並應設定書籤功能,其層次應與原書目次(含圖表目次)相同。
(二)全文掃描PDF檔
回溯製作數位內容檔者,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並依前項印製用PDF檔規格轉製成全文掃描PDF檔。
1.黑白掃描
(1)文字:採點陣掃描,解析度為600dpi。
(2)圖像:採灰階掃描,解析度為600dpi以上。
2.彩色掃描
(1)內文(含文字及圖像)掃描,解析度為300dpi以上,並採CMYK或RGB模式。
(2)封面應以原尺寸掃描,解析度為300dpi以上,標題可採重行打字方式製作。
三、字型及字碼
應註明使用字型。中文內碼須使用Big-5碼、Big-5E碼或萬國碼(Unicode),自行造字者應提供其內碼與中文標準交換碼(CNS11643)之轉換對照表。
四、儲存方式
(一)圖書:以冊為單元,所有章節均以儲存於同一檔案為原則;不同圖書存放於同一張光碟時,應分別建立子目錄,檔案命名以清晰易懂為原則。
(二)連續性出版品:以卷期為單元,應分篇儲存;不同卷期存放於同一張光碟時,應分別建立子目錄。印製用PDF檔(內文)包括每期連續性出版品之非文章(版權頁、目次頁、投稿須知、投稿聲明)及各篇文章等(排除廣告部分),檔案命名示例如下:
○卷○期_版權頁.pdf
○卷○期_目次頁.pdf
○卷○期_篇名○○○○○.pdf
(三)保全設定:前項印製用PDF檔之內嵌文字應可複製剪貼且無內容保護。
五、載體應記載資訊
光碟碟面應載明出版品之題名、出版機關、出版年月、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檔案類型、卷期等事項,示例如下:
附件四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政府出版品作業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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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編印出版品
1、確認著作權
2、決定印製量
3、訂定價格
4、取得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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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編號
1、至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請GPN
2、依國家圖書館規定,列印申請單,申辦ISBN/CIP、ISSN、IS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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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分發
1、國家圖書館
2、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3、文化部指定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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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資料維護
1、登錄分發銷售資料
2、繳庫金額登載
3、定期更新維護書目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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