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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資源作業基金支應中央管河川急要段疏濬工程用地取得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以水資源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支應中央管河川急要段疏濬工程用地之取得,所需經費之計畫作業
    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急要段,指河道之變遷或土石淤積,足以妨礙河道排洪、
    影響河防安全,或有危害河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虞,且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該河段河道淤積,有溢堤事實,急須辦理疏濬。
  (二)該河段河道淤積嚴重,有效通水斷面減少,致使計畫洪水量之現
        況洪水位高於規劃設計之計畫洪水位,且經五年內河川大斷面測
        量資料比對後屬上升型河段,有溢堤之虞時。
  (三)中央管河川與區域排水、市區排水或其他排水匯流處有嚴重淤積
        事實,致影響堤後排水。
  (四)其他河段因河道淤積嚴重,致洪水水位壅高,有危害重要公共設
        施或鄰近居民安全之虞。

三、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以下簡稱河川局)為辦理中央管河川急要段
    疏濬工程,涉及工程用地取得而由水資源作業基金支應者,應擬訂中
    央管河川急要段疏濬工程用地取得計畫書,由各河川局局長審定;其
    章節,如附件一。

四、河川局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下一年度擬辦之各件急要段疏濬工程
    用地取得計畫自評表(如附件二)及擬辦急要段疏濬工程用地之優先順
    序資料函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
    水利署應依下一年度編列之預算額度內排定執行之疏濬工程用地取得
    項目,提送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審議同意,並報
    本部核定後辦理。
    下年度所需用地取得經費以參考基金前年度中央管河川疏濬收支賸餘
    額度內循預算程序編列為原則。但該年度編列之經費不足支應,又有
    辦理緊急疏濬之必要時,得報經管理會同意後,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
    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河川局辦理各件急要段疏濬工程用地取得費用,應在各該工程用地核
    定經費額度內成立預算,並確實控管於次一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
    有特殊原因致所需經費超過該項工程用地原核定經費時,授權河川局
    局長於該河川局同一年度核定之用地總經費額度內調整勻支,並將預
    算調整結果函報水利署備查。

六、經以本基金作為用地取得財源之河段,嗣後有再辦理疏濬必要時,不
    得以劃定土石可採區或公共造產許可縣(市)政府辦理之方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