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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防汛搶險器材管理要點
民國 94 年 05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各河川局(以下簡稱河川
    局)防汛搶險器材管理及申領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防汛搶險器材,指混凝土塊、蛇籠、砂包、太空包、塊石
    及預力混凝土基樁。


三、防汛搶險器材由河川局自行管理,其使用時機如下:
(一)預防水災災害發生時。
(二)辦理災害搶險(修)工程時。
(三)依上級指示、業務需求或其他機關(構)請求支援時。
(四)其他需使用防汛搶險器材方能妥適處理之情事。


四、其他機關(構)申請領用防汛搶險器材,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平時:填寫「防汛搶險器材領用單」,並經河川局同意後,據以提
      領。
(二)災害應變期間:向河川局所成立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提出書面申請
      ;如情況緊急時,得以電話聯繫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經確認身分
      及同意後領用,惟領用單位應於領用時填具,或領用後十日內補送
      「防汛搶險器材領用單」。


五、本署因災害預防或災害應變需要,得統一調用防汛搶險器材。河川局
    應依本署應變小組下達之通報,提供其他機關(構)防汛搶險器材。


六、領用防汛搶險器材時,河川局及申請領用單位均應指派專人到場辦理
    點交作業,申請領用單位並應自備運輸工具及人力至儲放場所領用防
    汛搶險器材。但本署通報另有規定或雙方另行協議者不在此限。


七、河川局應於汛期前提報防汛搶險器材需求數量,經核定後自行辦理採
    購作業。


八、河川局應指派專人負責防汛搶險器材之管理、收發、入帳、出帳、盤
    點及表單填報等工作,並應評估其堪用狀況繼續列管使用或辦理除帳
    。


九、其他機關(構)領用之防汛搶險器材,應於汛期結束後歸還;無法歸
    還時,使用單位應支付補充防汛搶險器材所需之費用;無法歸還且未
    支付費用時,得不再提供該使用單位防汛搶險器材。
    經本署其他所屬機關領用之防汛搶險器材或前項無法歸還者,由河川
    局逕行辦理除帳。


十、河川局應於每月五日前,上本署網站登錄「防汛搶險器材月報表」;
    汛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年度內防汛搶險器材使用情形及相關記事彙報
    本署。但災害應變期間應於使用防汛搶險器材後四小時內,將使用情
    形通報本署。


十一、河川局應依本要點規定確實辦理,如有延宕辦理時程或蓄意違反之
      情事,得簽報署長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