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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稽查執行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壹  依據: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貳  編組:
 (一) 由工商單位負責主導,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
      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
 (二) 為節省人力,電子遊戲場業稽查可納入治安相關行業及維護公共安
      全聯合稽查一併執行,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調配運作。


參  執行方式:
 (一) 以機動為主,採不定時,不定點。
 (二) 日間與夜晚並重,分階段實施。
 (三) 檢舉或相關單位通報者優先查處。


肆、稽查重點:
(一)公共安全與無照營業方面:
      1.設施違規與公共安全方面-依建築法令及消防法令查處。
      2.無照營業方面-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二十二條規定
        查處。
      3.業務違規方面-涉及有賭博、色情由警政、檢察單位稽查偵辦。
(二)電子遊戲場管理方面:
      1.電子遊戲場有無取得商業或公司登記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
      2.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有無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且於營業
        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3.電子遊戲機有無黏貼商品檢驗合格證、分類標示證。
      4.經分級之電子遊戲場有無在同一營業場所混合經營。
      5.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
        後進入。
      6.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7.如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者,依法辦理。
      8.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
        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
        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伍  稽查後處理:
 (一) 查獲有違規之電子遊戲場,應彙整稽查紀錄,詳列違章事實、分送
      各權責相關單位,依法處理,列管追蹤。
 (二) 透過新聞媒體,公布違規業者名單、負責人姓名、違規情形。
 (三) 查獲有違規情事,依有關法令加強處理。


陸  其他
 (一) 稽查人員應熟悉相關法令,現場處理態度要保持良好,避免發生衝
      突。
 (二) 稽查人員需配掛識別臂章 (證) ,備妥紀錄表、照相機及簡易工具
      等。
 (三) 為落實稽查成效,行前需保密,人員需要實施勤前教育。
 (四) 稽查人員於稽查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