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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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河川治理計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1070208.pdf.pdf
河川治理計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1070208.pdf.pdf
對照表1070208.pdf.pdf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據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河川管
理辦法等規定,辦理河川治理規劃、治理計畫、水道治理計
畫線圖及用地範圍線圖審議作業,特設河川治理計畫審議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中央管河川治理計畫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二)中央管河川水道治理計畫線圖及用地範圍線圖之新訂及修
正之審議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管河川水道治理計畫線圖及用地範圍線圖
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河川治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本部水利署 (
以下簡稱水利署 )副署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水利署總工程
司兼任之;並置審議委員十五至十七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成員如下:
(一) 內政部推薦一人。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薦一人。
(三)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薦一人。
(四) 水利署副總工程司。
(五) 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所長。
(六) 水利署河川勘測隊隊長。
(七) 水利署水利行政組組長。
(八) 水利署土地管理組組長
(九) 水利署河川海岸組組長。
(十) 專家學者四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前項第十款專家學者委員續聘
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不得低於該等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審議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不克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主持
會議,審議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前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機關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其代理人)得依「各
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支領必要之費用。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水利署河川海岸組負責辦理,並由該組主
管科長擔任幹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