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應施檢驗熱浸鍍(鋁)鋅與烤漆熱浸鍍(鋁)鋅鋼片及鋼捲商
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範圍: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熱浸鍍 5%鋁鋅合金之鋼片
及鋼捲、熱浸鍍 55 %鋁鋅合金之鋼片及鋼捲、烤漆熱浸鍍鋅鋼片及
鋼捲、烤漆熱浸鍍 5%鋁鋅合金之鋼片及鋼捲、烤漆熱浸鍍 55 %鋁
鋅合金之鋼片及鋼捲。
三、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
加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兩制度雙軌併行。
四、型式、主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如下:
(一)型式:依據商品基本設計,分為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熱浸鍍 5%
鋁鋅合金之鋼片及鋼捲、熱浸鍍 55 %鋁鋅合金之鋼片及鋼捲、烤
漆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烤漆熱浸鍍 5%鋁鋅合金之鋼片及鋼捲、
烤漆熱浸鍍 55 %鋁鋅合金之鋼片及鋼捲等六種型式。
(二)主型式:同一型式下,熱浸鍍(鋁)鋅鋼片及鋼捲依序以鍍層量最
高及標稱厚度最大之種類符號為主型式(範例:SGCC Z50 6.0mm)
,烤漆熱浸鍍(鋁)鋅鋼片及鋼捲則依序以鍍層量最高、塗膜耐久
性種類最佳及標稱厚度最大之種類符號為主型式(範例:CGCC Z25
32 2.3mm)。
(三)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型式外,熱浸鍍(鋁)鋅鋼片及鋼捲
之其餘種類符號、標稱厚度與鍍層量為系列型式,烤漆熱浸鍍(鋁
)鋅鋼片及鋼捲則以其餘種類符號、標稱厚度、鍍層量與塗膜耐久
性種類為系列型式。
五、試驗項目及技術文件如下:
(一)熱浸鍍(鋁)鋅鋼片及鋼捲
1.試驗項目:鍍層附著性試驗、製品尺度、拉伸試驗、鍍層量試驗
、原板化學成分分析、鍍層化學成分分析。
2.試驗項目原板化學成分分析及鍍層化學成分分析得以原廠或本局
指定試驗室提供之證明文件替代。
(二)烤漆熱浸鍍(鋁)鋅鋼片及鋼捲
1.試驗項目:塗膜耐久性試驗、塗膜物理性質試驗(彎曲試驗、鉛
筆硬度試驗、衝擊試驗、方格試驗)、尺度、拉伸試驗、鍍層量
試驗、原板化學成分分析、鍍層化學成分分析。
2.試驗項目拉伸試驗、鍍層量試驗得以本局指定試驗室之測試報告
替代;原板化學成分分析、鍍層化學成分分析、塗膜化學成分分
析得以原廠或本局指定試驗室提供之證明文件替代。
(三)辦理型式試驗應檢具技術文件如下:
1.熱浸鍍(鋁)鋅鋼片及鋼捲
(1)產品熱浸溶爐化學成分證明。
(2)產品種類符號化學成分證明。
(3)表面鋅花種類及符號。
(4)調質處理及符號。
(5)表面處理種類及符號。
(6)塗油種類及符號。
(7)寬度範圍。
(8)長度(僅適用鋼片)。
(9)形狀(直角度)(僅適用鋼片)。
(10)形狀(弧形度)。
(11)形狀(平坦度)。
(12)質量(僅適用鋼片)。
(13)公司產品資料。
(14)產品鍍層製程流程圖。
2.烤漆熱浸鍍(鋁)鋅鋼片及鋼捲
(1)產品底材熱浸溶爐化學成分證明。
(2)產品底材種類符號化學成分證明。
(3)指定試驗室核發之產品底材拉伸試驗資料。
(4)指定試驗室核發之產品底材鍍層量試驗資料。
(5)指定試驗室核發之產品底材鍍層附著性試驗資料。
(6)表面保護處理種類及符號。
(7)寬度範圍。
(8)長度(僅適用鋼片)。
(9)形狀(直角度)(僅適用鋼片)。
(10)形狀(弧形度)。
(11)形狀(平坦度)。
(12)質量(僅適用鋼片)。
(13)公司產品資料。
(14)鍍(鋁)鋅產品鍍層製程流程圖。
(15)烤漆產品烤層製程流程圖。
3.第一目之(7 )至(12)及前目之(7 )至(12)應提供量測數
據或相關照片。
六、試驗原則如下:
(一)熱浸鍍(鋁)鋅鋼片及鋼捲
1.經試驗之鍍層量可適用於所有種類符號之鋼種。
2.除鍍層量試驗外,同型式下之所有種類符號各取申請範圍最大與
最小標稱厚度者進行前點第一款規定之其他試驗項目。
(二)烤漆熱浸鍍(鋁)鋅鋼片及鋼捲
1.經試驗之鍍層量可適用於所有種類符號之鋼種。
2.經耐久性試驗之塗膜耐久性種類可適用於所有熱浸鍍(鋁)鋅鋼
片及鋼捲之原板。
3.除鍍層量試驗及耐久性試驗外,同型式下之所有種類符號各取申
請範圍最大與最小標稱厚度者進行第五點第二款規定之其他試驗
項目。
七、非檢驗標準所載規格者,得提出專案規格申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向
本局申請核可後始得進行型式試驗:
(一)商品所符合之標準資料
(二)生產廠原廠或第三者試驗室之測試報告。
申請人得先取得本局指定試驗室審核專案規格之文件後,再行提出專
案規格申請。
八、經本局核予正字標記驗證標誌之登錄資料,得代替驗證登錄符合性評
鑑文件之型式試驗報告,但正字標記之檢驗報告核發日期應在申請驗
證登錄前一年內者,且正字標記之試驗項目與第五點之試驗項目不同
或非由本局、本局所屬各分局或本局指定試驗室執行者,應補測試該
項目。
九、商品標示應依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商品檢驗標
識得標示於外包裝。
商品本體應標示產地或國別、廠商代碼或名稱、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
識別號碼及驗證次數代碼等項目(範例:TW ABC R3A001 C1),以下
列方式擇一標示:
(一)鋼捲板面沿平行軋延方向每二米內噴印一處或以上之標識。
(二)鋼捲頭端(最外圈)及尾端(最內圈)各以噴印或貼標籤方式標示
一次,並以拆包後可清楚辨識之適當位置為原則。頭端標示須採噴
印或貼標籤於上表面,尾端則採噴印或貼標籤於下表面。鋼捲內圈
加裝套筒者,則應噴印或貼標籤於套筒內圈上。
鋼片得以貼標籤方式於外包裝標示前項應標示事項。
公告之實施日前已產製並包裝完成之鋼捲,得於實施日起六十日內,
在商品外包裝標示第二項應標示事項,另國內產製者應標示運出廠場
日期,進口者應標示進口日期。
十、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模式七之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應依工廠檢查作業
要點及工廠檢查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十一、申請驗證登錄者,應於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及工廠檢查報告後,檢具
相關文件向本局或其所屬分局申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十二、型式認可逐批檢驗相關規定如下:
(一)型式認可申請程序
申請人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申請書及型式試驗報告,向本
局或本局所屬各分局申請型式認可,以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二)逐批檢驗查驗方式
1.報驗義務人報驗時,須以同一型式商品為一批報驗。
2.報驗義務人初次報驗該商品時,同一型式商品採逐批取樣一種
類符號檢驗。不合格者,後續同一型號商品以逐批取樣一種類
符號檢驗方式辦理;合格者,後續同一型號商品報驗以每批五
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一種類符號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
方式,但連續報驗同一型式商品達二十批且無檢驗不合格紀錄
者,得改以每批十分之一機率實施取樣檢驗,以簡化檢驗程序
。
3.實施簡化檢驗程序中有檢驗不合格之情形者,須經連續三報驗
批三倍數量取樣檢驗合格後,始恢復每批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
取樣檢驗之簡化檢驗程序。
4.如接獲檢舉、經由市場監督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驗商
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得逕行逐批檢核或取樣檢
驗。
十三、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檢驗程序如下:
(一)得依據商品先行放行辦法辦理先行放行,申請報驗時可同時申請
切結放行,本局或其所屬分局免派員赴碼頭查驗,惟必要時可於
船舶卸貨時赴碼頭查驗後,再予同意先行放行。
(二)本局或其所屬分局依所屬轄區派員執行查核、取樣、封存,報驗
義務人需提供取樣工具,並依本局或其所屬分局人員所取樣之一
件鋼捲或鋼片上的指定取樣位置,裁剪下列尺寸與數量供檢驗:
1.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75x150mm,4 片;100x100mm,3 片
。
2.烤漆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75x150mm,4 片;100x100mm,
6 片。
(三)檢驗期限為樣品取樣後 7 個工作天。
(四)檢驗項目:
1.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鍍層附著性、製品厚度。但必要時得檢
驗其餘公告檢驗項目。
2.烤漆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彎曲試驗、鉛筆硬度、方格試驗、
製品厚度。但必要時得檢驗其餘公告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