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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

法規內容:
一、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附表一

  至附表三規定之行業類別,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一年使

  用能源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

  目及效率。

    前項申報方式採紙本、電子檔或網路申報;除網路申報外,

  申報文件須由能源用戶簽名用印。

 

二、進口煤炭之能源用戶,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附表四申報前

  一月煤炭進口及使用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