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訂定「應施檢驗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生效。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準
用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旨揭實施檢驗商品品目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