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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訂定「應施檢驗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生效。
歷史法規: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高腳椅.pdf
依 據:
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準
用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旨揭實施檢驗商品品目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