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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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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歷史法規: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對照表(112.12.15).pdf
法規內容:
項 次
違 規 事 實
違反規定
一年內
違
規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貿易法
第十七
條第二款
警告
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十二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二
產地標示不實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十二萬元
罰鍰新臺幣二十四
萬
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
出口非我
國
產製
自
行
車
或工具
機
等屬我國
加
強管
理
之
貨
品,產
地
標示
不
實(
如
臺灣
製
造、產地:臺灣、MADE IN TAIWA
N
、MADE IN R.O.C
.
、
國
內廠商製
造或有製
造
字樣
之
類
似
文字或
字樣)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六十萬元
罰鍰新臺幣一百二
十
萬
元
罰鍰新臺幣三百萬元並廢止出進口
廠
商
登記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四
出口非我
國
產製
貨
品
(
自行車
或
工具機等
屬
我國
加
強
管
理之貨
品
除外
)
,產地標示不
實
(如臺
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
.
O.C
.
、國
內廠商製
造
或有
製
造
字
樣之類
似文字或字樣)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十二萬元
罰鍰新臺幣二十四
萬
元
罰鍰新臺幣四十八
萬
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五
出口非我
國
產製
貨
品
,
標示其
他文字(如 TAIWAN TAIPE
I
、多國
產地標示
、
國內廠
商
名址
、
XX
公司榮譽
出
品或原
產
地以外
國
名、地名、廠商
名
址
等
)
、
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八萬元
罰鍰新臺幣十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三十二
萬
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註 1:本處分原則違規行為數之認定,以行為人之出口報單數認定之。
註 2:上表所稱初次違規係以違規行為時認定。自初次處分送達後倘有案件違
規行為在初次處分前發生者,仍以初次行為論。一年以內再違反本處分
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再次違規。自初次處分送達後,一年以內第三次
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累次違規。
註 3:處分機關(貿易署)就具體個案應綜合考量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所獲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等,依貿易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據
以核處。如違規事實特殊或案情重大,得就個案敘明理由另行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