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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0.31 14: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修正「應施檢驗電動食品碾磨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及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旨揭商品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動食品碾磨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