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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0.31 05: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修正「應施檢驗電壺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旨揭商品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壺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