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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修正「應施檢驗儲備型電開水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應施檢驗貯備型電開水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貯備型
          電開水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