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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
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利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確實依循行政院函
    頒之各機關(構)辦理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及補充規定辦理國內
    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所屬機關(構),係指本部所屬公務機關、國營事業、非
    營業特種基金及政府捐助基金達二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應依業務需要本撙節原
    則辦理,其場地之選擇原則如下:
(一)應以在本機關(構)內部辦理為原則。
(二)如確有必要於本機關(構)以外場地辦理時,應先洽借其他公設場
      地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包括公有委託民營場地及政府捐助基金達二
      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場地),並應本撙節原則選擇就近場地及在
      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內辦理。
(三)如確因實際需要而未能在前二款之場地辦理者,其所報支之交通、
      住宿及膳雜費用,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
      核算總額為上限,並應具體敘明實際需要未能在前二款場地辦理理
      由,以供審(查)核。


四、各項會議講習訓練之課程與活動之規劃與安排,應符合辦理目的,不
    得過於鬆散或安排與主題無直接關聯之項目。


五、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
    ,亦不得攜眷參加。但一般文宣資料不在此限。


六、屬於國際性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其對象如有中央
    及地方政府所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暨
    政府捐助基金達二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以下稱適用機關【構】)
    員工以外之人士,確有需要而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本撙
    節原則,並應提供下列資料,陳報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無法符合規定之特殊理由。
(二)辦理活動性質、參加對象。
(三)如係場地、食宿或交通費無法符合規定,另應提供場地、食宿、交
      通選擇評估之分析情形;如需購買紀念(禮)品、宣導品,應敘明
      需發放之必要性,且宣導品應與宣導主題有直接關聯。


七、各幕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構)首長對於擬依前點規定陳報本部核
    准案件,應先確實逐案嚴加審核其必要性及經費支用是否符合撙節原
    則。


八、依第六點規定須陳報本部核准之案件,除臨時急需辦理之會議或講習
    訓練得另案陳報外,所屬各機關(構)應按季彙整陳報本部(於每季
    開始前二十天送達,已知未來將舉辦之會議或講習訓練,亦得提前彙
    總陳報),國營事業部分由本部國營會審核辦理,政府捐助基金達二
    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由「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管理及監督作
    業規範」第八點所定其業務監督之業務承辦單位審核辦理。本部幕僚
    單位得視其案件多寡彙整或個案簽陳 部次長核准。


九、各幕僚單位或所屬機關(構)應依以上規定核給各項委辦或捐助計畫
    所辦理之會議及講習訓練經費,並要求受委辦或捐助單位執行時,應
    就委辦或捐助經費負擔之範圍,比照本作業規定辦理。


十、各機關(構)接受非屬本作業規定第六點所列適用機關(構)經費辦
    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得就該經費範圍內不適用上開規定。


十一、各幕僚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構)首長應負督導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