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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利資料收費標準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對申請取得單一年度或多年度之我國專利資料者,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 3 條
申請取得公告說明書影像、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公告全文、公開全文、
發明公開英譯資料、公告新型英譯資料、公告發明英譯資料、專利公報影
像、發明公開公報影像、公告文字資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4 條
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磁帶、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



第 5 條
申請我國專利資料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