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央管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中央管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作業,特
    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設置中央管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中央管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等事項。
    (二)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現場勘查事項。
    (三)其他有關中央管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工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總工程司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水利署副總工程司兼任。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專家學者六人。
    (二)水利署相關單位四人。
    (三)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一人。
    (四)河川所在之水利署河川分署副分署長一人。
    (五)河川所在之縣市政府河川主管機關(單位)一人。
五、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中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
    聘不得低於該等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六、本小組開會時,提案單位應列席簡報說明,並得請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
    。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
    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
九、本小組審查結果未通過時,提案單位應依本小組之審查結論,修正劃定或
    變更內容後,再送本小組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