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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部主管之人
    權保障業務,特設經濟部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部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三)本部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部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五)本部人權保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相關單位(機關)主管(首長)
    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
    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亦
    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
    ,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任期至原派(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
    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小組之幕僚事務由本部法規委員會辦理,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有
    關業務。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外聘委員,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