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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岩心倉庫使用及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一、為妥善管理本所岩心倉庫(以下簡稱倉庫)之岩心儲放及調閱使用,特訂
    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所租用之倉庫,管理單位為資源地質組,權責包括租賃、岩心存置管理
    、器材之購置、租賃及維護,以及進出入管制及相關使用紀錄之保存。
三、倉庫門禁鑰匙由管理單位負保管責任,環境與工程地質組負責保存備用鑰
    匙 1  組。如無特殊原因,或非經管理單位許可,不得使用備用鑰匙進出
    倉庫。
四、辦理進出倉庫或調閱使用岩心,應先向管理單位辦理借用鑰匙登記;使用
    完畢後,應於 3  個工作日內將鑰匙歸還管理單位,並完成借用歸還登記
    。
五、辦理岩心入庫,應填寫岩心入庫申請表(附表 1),主辦岩心入庫之同仁
    應即時核對入庫岩心清單及存置區位。岩心入庫完成後,應提供管理單位
    岩心入庫清單列表及儲放位置圖,管理單位應做成更新管理紀錄。
六、岩心之調閱使用,應填寫岩心使用申請表(附表 2)。申請人如非本所同
    仁,則應由所內承辦同仁代為申請及借還鑰匙,並由鑽探岩心組別審核是
    否同意岩心使用之申請。岩心使用完畢後,申請同仁應督導確認岩心使用
    後是否完成復原,以及倉庫相關環境清潔。
七、倉庫內辦公室設有簽到簿,凡進出倉庫者,皆應簽名並填寫相關紀錄。
八、岩心盤點作業:每年應由管理單位指定之岩心管理人員自行盤點當年度入
    庫之岩心 1  次(含)以上,並檢視及紀錄岩心保存情形。
九、岩心報廢作業:各使用單位依空間需求,應每年自行檢討或規劃報廢岩心
    。原則應優先淘汰年代久遠、使用率過低之岩心;管理單位每年應擇期辦
    理使用單位岩心報廢調查,適時辦理報廢,以維倉庫空間之有效利用及汰
    舊管理。
十、本要點經所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