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檔案閱覽室 (以下簡稱本
閱覽室) 為本處機關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機關檔案之諮詢、閱
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二、本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
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三、非本處人員申請應用本處機關檔案,應檢具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
證明文件。
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本處機關檔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四、申請應用本處機關檔案,應先查檢相關目錄後,填妥檔案應用申請書
,送本處文書單位收文掛號。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資料不全,經通知
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
回申請。本處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
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五、本處機關檔案之應用,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
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
六、應用本處機關檔案,應先將身分證明文件及審核通知書交予檔案管理
人員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檔案管理人員提供經核可應用之機關檔案或
影像檔案。
七、本處機關檔案之應用,一律在本閱覽室為之;應用人員如有暫時離開
之必要時,應將檔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予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不得攜
出;使用公文影像調閱系統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八、閱覽、抄錄本處機關檔案,免收費用。本處機關檔案複製費用,依據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之規定收取;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
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五十元。
九、應用本處機關檔案應當日歸還,經檔案管理人員查檢無誤或確認登出
公文影像調閱系統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如有隔日繼續應用之
必要者,仍應重新辦理申請。
十、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機關檔案,應遵守本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者,本處得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停止其應用檔
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本閱覽室內不得有吸煙、飲食、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違反
者,本處有權停止其使用。